原标题:监管围堵证监系统离职人员IPO权力寻租 刑事责任如何界定?
“刀刃向内,多措并举”,面对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证监会鲜有地使用了这样的词汇。
证监系统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正被套上“紧箍咒”。
近日,有市场传闻声称,监管层再度针对拟IPO项目中具有特殊身份的部分股东加码核查,这部分被监管层“严控”的特殊的股东包括曾在证监会系统内部任职的前官员与曾任职发审委的前发审委员们。
对此,4月19日证监会深夜发文回应传闻,表示将全面排查在审企业,对存在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加强核查披露,从严审核把关,同时正抓紧补齐制度短板,系统规范离职人员入股行为。
不过证监会也同时表示,对于涉及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的IPO申请,证监会均正常受理,并严格依法推进审核复核程序。有关“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拟上市企业的,证监会一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暂停审核”的报道内容不实。
“原公职人员入股拟IPO企业的现象不进行约束,确实会在市场上构成恶劣影响,很容易涉及到和现任监管人员的利益互换,危害市场‘三公’原则。”有市场投行人士表示。
IPO权力寻租屡见不鲜
一直以来,证监会前官员或前发审委委员离开证监系统后的去向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这批系统内部的“老人”在离职后“能量”依然十足,凭借过去的特殊身份足以影响监管判断,特别是部分IPO项目的审核进程。这份潜在的巨大能量,也为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是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仅在2020年底前后,此前被调查的证监会稽查总队原队长欧阳健生和稽查总队原副队长习龙生就因利益输送相继判刑。而曾任证监会第三任稽查总队队长的毛毕华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其中,欧阳健生就曾以代持的形式,超低价突击入股史丹利(002588.SZ)和合力泰(002217.SZ)IPO,合计获利近5000万元。相关违法事实直至欧阳健生离任证监会后三个月,才因其要求将“利益输送”的相关股权在新设立私募投资机构变现而曝光。
更为市场所知的是2017年曝光的“冯小树案”,作为深交所发行审核部前副总监,冯小树在证监会兼任发审委委员期间,通过企业上市前突击入股、企业上市后高价抛出的方式,非法获利达2.48亿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顶格罚款2.51亿元,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而就在证监会严抓IPO审核的当下,A股已过会企业中,仍存在着证监系统前官员“下海”后通过成立的PE机构突击入股上市公司的案例。
2020年5月,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泰股份”)向证监会递交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申报材料。而在8个月前,6家机构投资者刚刚入股了明泰股份。6家新增股东以货币认购明泰股份新增股份2355.627万股,增资价格为10元/股,增资后明泰股份注册资本增至3.64亿元。
6家机构投资者中,尤以平阳朴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平阳朴明”)最为显眼。公开信息显示,平阳朴明成立于2019年9月16日,成立的当天即参与了明泰股份增资,很难不令市场怀疑公司的成立即是为了入股拟上市公司。
在平阳朴明股东相关信息中,“倪一帆”这一名字反复出现,既是持有平阳朴明19.84%股份的股东,同时也是平阳朴明基金管理人杭州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直朴”)两名出资方之一。相关资料显示,倪一帆曾任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稽查处副处长,杭州直朴即是倪一帆2015年离开证监局后设立。
实际上,倪一帆并非入股明泰股份的唯一证监系统背景官员。
6家机构投资者中,温州瓯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背后也隐现浙江省证监局官员薛青锋。宁波通泰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通元优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背后隐现的实控人则在2010年至2012年间连续多届出任证监会IPO主板发审委员。
目前,明泰股份早已于今年1月26日通过发审委审议,但至今尚未拿到证监会批文。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指出,证监系统内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容易发生利益输送,形成不公平竞争。基于系统内离职人员曾经的公权力余温和积累的人脉,有的拟上市公司将股票低价转让给系统内离职人员,进行寻租,从而谋求审核放松或者快速通道,进而损害市场公平和侵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极个别在职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别拟上市公司铺平道路后,为规避法律惩戒,主动辞职,从而获取拟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投资额度给予的汇报,形成新型腐败。
多举措禁止监管离职人员不当入股难收全效
“刀刃向内,多措并举”,面对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证监会鲜有地使用了这样的词汇。
2021年2月,证监会发布实施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证监会即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证监会透露,正在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拟上市企业的制度规定,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不当入股情形,重点盯防利用原公权力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二是人员离职前进行专门谈话提醒,要求作出不得违规入股的书面承诺,研究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要求;三是制定专门审核指引,强化发行审核中对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靶向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移送、从严处理;四是完善内审监督复核程序,严格执行公务回避、与监管对象交往报告等制度规定。
王骥跃猜测,未来新规实施后,如原证监系统人员入股拟上市公司合规,或将进一步延长其锁定期,存在不当入股甚至是违法犯罪就移交公安机关。券商中介机构也要核查拟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工作经历,确认是否存在证监系统任职经历。
对于新规将明确的“不当入股”情形,田利辉表示,不当入股“不当”可能的具体行为表现是突击入股和低价入股。但是,仅仅界定这一行为为突击和低价的表征,可能会导致这类问题转入地下。
“不排除‘不当入股’通过折扣后返、抽屉协议、违规代持、影子股东等多种隐藏方式入股。”田利辉称。
有国内头部律所合伙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不当入股”只是形象说法,法律层面并无进一步界定。“这可能也导致后续监管处罚的过程中民事、刑事责任难以追责,更多依靠监管行政处罚。”
上述市场投行人士也认为,新规未来更多起到震慑的作用。“至少原系统内人员不能出面,破坏市场竞争。”不过该投行人士也指出,不当入股并不容易界定和发现,抽屉协议、明买暗送等行为更多只触发信披不实、虚假披露方面的违规问题,“只是怀疑并不能构成处罚的理由”。
“根子上还是IPO存在巨大的利益,这个问题没解决之前,都是治标不治本。”王骥跃进一步指出,未来注册制真正落地后,转由市场挑选公司,新股上市带来的巨大利益也会减弱,相关的权力寻租、突击入股情况也将有所缓解。
(作者:满乐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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