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渡河路金沙江路5死7伤交通事故案”开庭失独父亲希望严惩 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晨报特级首席记者 张益维
昨日上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立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陈立伟系普陀区大渡河路金沙江路5死7伤交通事故肇事者。本次庭审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伟清担任审判长。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3名鉴定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后,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现场图片显示,被告人陈立伟为一消瘦中老年男子,微谢顶,本次庭审过程中,他作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次庭审中,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等共3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审理。上海二中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肇事后逃逸致5死7伤
根据法院、公安机关此前披露的内容,2019年10月24日9时许,陈立伟驾驶向其儿子陈某借用、登记于其儿媳刘某名下的沪ABQ 838牌号东风日产小汽车,自吴中路511弄小区出发,于当日9时21分许,以35-37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大渡河路525号路段处时,与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擦。碰擦发生后,陈立伟开始持续加速并多次变道逃逸。
陈立伟驾车逃逸过程中,在前方大渡河路、怒江路路口信号跳转为红灯的情况下,仍以121公里/小时的速度冲闯路口,遂先后撞击到被害人金某驾驶的大众小汽车和被害人任某骑行的自行车。
此后,陈立伟继续驾车沿大渡河路加速逃逸,其间最高速度达161公里/小时。在前方大渡河路、金沙江路路口信号为红灯的情况下,陈立伟驾车以119-123公里/小时的速度冲闯,先后撞击被害人苗某骑行的电动车、被害人朱某靖驾驶的奔驰小汽车、被害人王某骑行的电动车,最终在路口东北角处连续撞击被害人邬某驾驶的路虎小汽车及被害人朱某芳、张某、甘某、于某、朱某珍、李某、朱某、于某红、胡某等行人后才被熄停。随后,陈立伟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苗某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害人邬某、朱某芳、张某、甘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确认死亡。被害人任某、于某、朱某珍、李某、朱某、于某红、胡某等不同程度受伤。3部机动车辆以及2部电动车等被不同程度毁损。
受害人家属:严惩肇事者
昨日,30余位被告人、被害人家属旁听了本次庭审。在这起事故中过世的路虎车驾驶者邬某父母,是参加旁听的被害人家属之一。
“我的孩子是无辜的,他当时在正常小转弯,正在等待行人过马路,肇事者直闯过来,撞到了我儿子的驾驶室位置。”提及当时的场景,邬某父亲仍难掩难过。邬某过世时刚35岁,是两位老人的独生子。这场事故不仅带走了两位老人唯一的孩子,更让邬某当时只有3岁幼子失去了父亲。
“我们一直在等待开庭的消息。我们希望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凶手进行严惩,给社会一个交代,还受害者一个公道。”邬父说。独子的意外过世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我们是白发人送黑发人”。
邬父告诉记者,由于肇事者此前就已因故意犯罪获刑,刑满释放尚不满五年,其本人名下并没有什么财产。因此,他们不会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检方: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起诉阶段披露的相关内容,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立伟肇事后为逃逸,在城市道路上持续高速行驶并连续冲闯红灯,撞击多部车辆及多名行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导致5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立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解析]
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杨薇律师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其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包括驾车冲撞行人,私设电网,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行为,像近年频频曝光的高空抛物,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影响此罪的量刑因素,主要有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动机、认罪态度、是否有前科及其他量刑情节。根据本案公开披露的信息,影响被告人量刑因素包括:一、在城市道路上持续高速行驶并连续冲闯红灯,撞击多部车辆及多名行人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二、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等严重后果;三、有前科,系累犯。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