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局通报人保财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业内人士:或指玖富数科纠纷

消保局通报人保财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业内人士:或指玖富数科纠纷
2021年01月06日 15:28 界面新闻

原标题:消保局通报人保财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业内人士:或指玖富数科纠纷 来源:财联社

1月6日,银保监会消保局下发今年第一份通报,直指人保财险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发送投保成功短信,未严格执行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三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通报所指或为人保财险与玖富数科的纠纷。

通报指出,2018年3月,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投保人为该集团旗下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业务开展期间,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存在以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第一,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发送投保成功短信。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后,系统才生成相应正式电子保单。

第二,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给人保财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

分析人士指出,保险费率由贷款公司决定而不是保险公司,其本质就是贷款公司超过贷款利率后额外收的利息。一般来说,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应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来执行。

不仅如此,通报显示,其第三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是使用已废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2018年3月,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与该集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该条款于2013年12月备案通过。2019年1月,人保财险《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备案通过,《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但其此后承保的业务条款仍采用《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上述分析人士指出,使用已废止条款现象并不常见,其因或是旧版条款存在更广阔的操作空间。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现行条款相较而言更加完善和严格。

另一位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本次通报所涉事件或与此前人保财险、玖富数科对簿公堂一案相关。据了解,2020年6月12日,金融科技公司玖富发布公告,其子公司玖富数科因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向北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达23亿元。

随后人保财险亦发布公告称,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与玖富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由于双方就技术服务费存在争议,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玖富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予以受理。

公开信息显示,玖富旗下P2P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平台“玖富普惠”曾引入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计划,并设立了保障计划专款账户。自2019年11月22日起,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已停止承保玖富普惠平台新增P2P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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