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评论:对“表演式借贷广告”坚决说不

北青评论:对“表演式借贷广告”坚决说不
2021年01月04日 06:13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对“表演式借贷广告”坚决说不

  作者/李英锋

  订外卖借钱给你、打车借钱给你、做头发借钱给你、网购借钱给你、甚至追求对象也借钱给你,一段时间内,仿佛所有人都想借钱给你——起码借贷广告给人的感觉是这样。“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剑指被吐槽的“土味”借贷广告等乱象。

  一些借贷平台或金融企业宣传推介贷款的手法简直无所不用其极,借贷广告往往属于情景融入式广告或剧情式广告,比如,“老汉借钱追求空姐”“打工者借钱给女儿过生日”“农民工借贷15万元支付飞机开舱费”……这些漏洞百出、不符情理的借贷故事当然都是虚构的。

  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在广告领域,不能随便讲故事,更不能编造假故事。《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将“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列为虚假广告情形。

  靠假故事当噱头的“表演式借贷广告”符合虚假广告的特征,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同时,借贷广告诱导人们负债消费、过度消费也涉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近年来,监管部门已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整治。2016年,原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等九项内容。

  2017年,原工商总局等十部门又印发《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测监管,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

  2019年,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明确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等八个“不得”。

  市场监管、银保监会等部门应该针对形形色色的“表演式借贷广告”所呈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治理要求,该约谈约谈,该查处查处,该曝光曝光,该警示警示,并辅以失信惩戒措施,倒逼相关企业、平台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规范营销行为,引导消费者理性借贷、理性消费。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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