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中院首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审结一起“挂机刷量案”,首次在涉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论述了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从实践层面有效解决权利人诉讼“举证难”问题,对证据妨碍排除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司法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情介绍
据悉,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时空公司)是“宝信”网站的经营者。原告向深圳中院起诉称,被告利用其注册的“宝信”平台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的运营主体提供刷阅读量、粉丝、评论、投票等服务,严重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健康的微信产品生态环境,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运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竞争利益,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其行为是受他人委托宣传,没有侵犯原告利益。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接受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微信小程序运营者、微信投票参与方委托,利用其开办的宝信网站采用了以下技术手段谋取利益:一是实现海量第三方微信账户托管于宝信平台,使得宝信平台保存了海量第三方微信账户的账户名、密码,且可通过不同的虚拟IP地址登录微信软件平台;二是实现批量化集中操控托管微信账户的阅读、点赞、加粉、评论、投票等行为;三是实现宝信平台运营者与第三方微信账户托管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的数据自动化运算与管理;四是实现宝信平台运营者与刷量委托者之间的确定刷量内容、反馈刷量进度、收取刷量报酬等事项的数据化自动化运算与管理。被告通过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虚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并以此获利。
法院查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不诚实陈述且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证据。一是被告在庭审中有意隐瞒侵权行为的获利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被告就宝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和交易金额做了不实举证和陈述。关于交易账户,通过法院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流水显示在被告承认的用于返现和收取交易费用的两个交易账户之外至少存在其他账户用于奖励提现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予以否认法院调取的其他账户系用于宝信平台奖励提现的账户。二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证据。针对原告取证相关网站中出现的对涉案宝信平台的宣传文章中展示的其他账户交易记录,且有证据显示被告用于宝信平台奖励提现的账户不止被告已提交的两个账户情况下,法院明确要求提供被告宝信平台后台数据储存情况,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原被告双方都有如实向法庭作证和提交证据的责任和义务后,被告仍称不清楚后台数据且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被告行为即表明被告拒绝向法院提供所有真实流水交易的信息。根据支付宝公司调取的证据以及被告代理词的陈述,微时空公司成立以来唯一的业务即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营业收入的唯一来源也是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获得,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经营业务,股东成立微时空公司的目的即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虚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并以此获利,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正常运营管理并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等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扰乱微信软件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破坏原告的微信平台长期以来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直接损害到依赖于此类数据真实性而决策的相关主体的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构成虚假宣传,还构成妨碍和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在本案中被告构成证据妨碍,可以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确定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微时空公司诉讼中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侵权主观恶意,被告以侵权为业等因素,结合腾讯公司微信生态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分析意见,裁量确定微时空公司应当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余元,并消除影响。
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该案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审结的第一案,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妨碍”的构成认定标准、不利证据推定的适用逻辑、证据妨碍排除产生的责任后果,较为系统地描摹了运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破除“举证难”问题的裁判思路。
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已经完成“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掌握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没有诚实举证的情况下,将无法准确查明待证事实。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决定其构成侵权的证据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证据,证据的隐蔽性突出,尤其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案件,内部数据证据往往由网站的开办者掌握,其他当事人难以获得完整准确的全部信息。
在本案中,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通过宝信平台利用托管微信账号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提供刷量服务、添加粉丝、以及发表评论获取侵权利益的全部数据。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能够证明的是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并进行牟利。如果不是被告自行在网站宣传文章中公布其奖励提现的交易流水号,原告不可能获取相关的支付宝账户,且通过原告公证和法院调取证据来看,被告实际用于侵权行为的全部交易流水以及交易账户,原告不可能掌握微时空公司。对于本案被告的实际获利金额的证据,无论从后台网站数据还是往来收入账户来看,均由被告控制。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深圳中院认定原告已经穷尽举证方式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如无被告诚实举证,本案无法准确查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获利的实际金额。
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是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外在体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纠纷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原被告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所主张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因素等确定举证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就宝信平台就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和交易金额,赵某灵个人支付宝账户是否在2018年9月之前用于微时空公司奖励提现、被告均在庭审中对此不实陈述在庭后才予以部分澄清;关于交易账户,合议庭在庭审中讯问被告是否已提交全部用于宝信平台收款及发放奖励提现的账户,被告称已全部出示。但事实上针对法院第二次通过支付宝公司调取的交易流水已经显示在被告承认的用于返现和收取交易费用的两个交易账户之外至少存在其他账户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予以否认法院调取的深圳海某睿公司账户系用于宝信平台奖励提现的账户。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不利证据推定规则”一般是在法院要求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该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情形下予以适用。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妨碍法院查明事实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际妨碍案件事实查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应当诚实举证、诚实陈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当事人,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负面后果、遭受负面评价。无正当理由拒交证据一方当事人可以预见“不利推定规则”的后果。
在本案中,针对原告在公证取证中在相关网站中出现的对涉案宝信平台的宣传文章中展示的其他交易记录信息,在支付宝公司回函无法全部查实后,合议庭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提供其开办的宝信平台后台数据,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原被告双方都有如实向法庭作证和提交证据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回答仍称不清楚且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被告行为即表明被告拒绝向法院提供所有真实流水交易的信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证据妨碍,可以认定被告控制的侵权获利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被告。
该案主审法官、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筱熙表示,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及《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引入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是深圳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事项之一。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到: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
证据妨碍,是指控制证据的当事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不负举证责任,但当法院依法适用“谁控制谁举证”规则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证据的情形。证据妨碍排除,是指当法院依法适用“谁控制谁举证”规则时,认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证据的控制证据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蒋筱熙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恰恰是“谁控制谁举证”,即在特定情形下证据控制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例外规则可以成为法院查明事实的补充手段,作为法院分清法律事实是非的依据,有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也有利于教育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谁控制谁举证”的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正是促使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性安排。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妨碍法院查明事实的故意,企图利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导致“证据天平”发生倾斜,借助法院未能查明基础事实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证据控制人这一操弄诉讼技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显然不应受到鼓励,而应受到合理规制。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不仅在个案中可以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且可以让“证据天平”回归公正公平,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蒋筱熙指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符合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博弈利益平衡。但是,“谁主张谁举证”并非完美无缺。当控制证据方利用该规则企图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时,如果机械地一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显然有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各项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中,权利人的“举证难”始终是困扰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障碍之一。为此,我国不仅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顶层设计中多次强调建立证据妨碍排除规则,而且积极推动深圳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过程中将建立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作为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事项之一,这对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举证规则、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实践意义。(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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