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再提 “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落地细节更完善

医保局再提 “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落地细节更完善
2020年12月02日 18:13 界面新闻

原标题:医保局再提 “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落地细节更完善

11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2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该《答复》主要针对今年5月全国两会期间于清明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建议。

于清明是国药控股党委书记、国药器械董事长,除了上述建议,他今年还呼吁全面构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体防控体系。

针对这一建议,国家医保局分了五个方面详细回答:一、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二、关于完善“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三、关于“互联网+”药品配送;四、关于将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的药事服务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五、关于由医保基金承担“互联网+”药品配送费用。

201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陆续发布过若干关于“互联网+”医疗的指导意见和规范。此次《答复》在关于“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的落地等方面丰富了不少细节。

一、初步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范

《答复》主要参照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初步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范,即“互联网诊疗活动和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同时参照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强调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底线:“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

二、展示疫情期间“互联网+”医保支付的成果

2019年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将医保支付的范围从线下的医疗服务扩展至线上。

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则对医保支付的范围如何扩展至线上进行了细化。

该《意见》明确,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配药,参保人可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的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为防止出现虚构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意见》还要求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和处方审核等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今年10月,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医保支付的落地细节。

比如,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此次《答复》再次表态要“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并且总结了疫情期间把“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所取得的成果。

“疫情期间,江苏、上海等地部分医院已经实现医保在线结算,医保患者在家问诊,线上脱卡支付,药品配送到家。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市有12家医疗机构实现医保在线实时结算,结算人次超过1.78万人,涉及总费用259.82万元。截至7月13日,北京市6区15家医院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接口对接,通过互联网诊疗共接诊人次5122人,共发生费用168.6万元,其中医保支付97万元。”

三、鼓励医药电商

在今年3月份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里,有一条有关“‘互联网+’药品配送”的指导意见:“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

如果说,当时这条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助力疫情防控,那么在此次《答复》里则明确肯定了“医药电商”,且对“医药电商”和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的合作进行了鼓励。

《答复》引用了2016年商务部印发《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规化:“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药品流通领域广泛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丰富药品流通渠道和发展模式。”“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四、首提把“为‘互联网+’医疗提供的药事服务费”纳入医保

2020年2月,国家医保局配合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

在此次《答复》里,首次关注把“为‘互联网+‘医疗提供的药事服务费”纳入医保的问题:“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同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统筹考虑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

五、 再提“互联网+”药品配送费用不报销

今年10月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提到“互联网+”药品配送费用的问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次《答复》又再一次强调了这个规定:“药品配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内,因此,‘互联网+’药品配送费用无法由医保基金承担。”

医保局答复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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