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采集应厘清法律义务

人脸信息采集应厘清法律义务
2020年11月24日 02:05 证券时报网

  原标题:人脸信息采集应厘清法律义务

  来源:证券时报

  记者:朱凯

  人脸识别被滥用的风险有多大?这或许要看公众及监管的态度——在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人脸识别技术正风靡一时,但在科技强国美国,这一人工智能高科技手段却遭到多方抵制。而近日,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浙江宣判,法院要求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的相关面部特征信息。这表明我国已开始检视人脸识别被滥用的负面影响。

  人脸等个人隐私是否被滥用,核心在于标准如何界定。例如,某售楼处不告知且持续拍摄客户头像,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甄别不同渠道导流的客户,进而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据称价差多至30万元。这与此前曝出老用户在手机APP上预定酒店惨遭“杀熟”的套路十分类似。由于违背公平原则,这些都应该属于滥用范畴。

  如果商家滥用人脸识别等大数据进行营销,从中获得足够利益之后,便不可避免会催生其产业链上下游的灰色地带并恶性膨胀,违法犯罪行为势必滋生。

  一般而言,包括指纹、人脸等在内的带有公民个人隐私符号的生物识别信息,应该被允许并鼓励在政务、银行、安全防务等公共领域合理使用。日前,记者采访报道第三届进博会时,亲身经历了安检环节“无感”穿过NFC识别、人脸识别卡口,进入特定场所时证件信息与人脸信息比对识别个人身份,而从事展馆导览服务的方立科技机器人,具备人脸、语音的记忆与分析功能。毋庸置疑,以人脸识别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新技术,有助于保证大型展会的安全并提升效率。

  但在更广泛的现实生活当中,人脸识别技术已被滥用。人脸信息的大量商业性应用,可能对个体产生财产性风险甚至人身危害。人脸信息对每一位个体都具有唯一性,应当被视为敏感的个人生物信息而得到保护。此类信息的采集应厘清法律义务,包括取得被收集方的明示同意、告知用途、限定使用范围和场景。

  人脸也分“三六九等”。相比普通老百姓而言,马云、雷军等知名人物的“脸”就不太“值钱”——越是透明和公开,非法牟利的空间就越小。实际上,在移动支付大行其道、大数据分析如日中天的当下,处于中间层级的芸芸众生,摇身一变成为某些商家眼里的香饽饽,非法获取、售卖相关人脸识别数据的案例就会越来越多。

  总的来看,人脸识别技术的具体落地应用,目前仍更多集中在医院、商场等公共区域。部分省市医院已支持人脸识别进行社保卡付款;依托后台算法,一些商场防窃用摄像头可通过人脸识别判断“同行”二人是否相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网点的人形机器人,陷入“接内网安全但不够智能”与“接外网智能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矛盾中,从而推进缓慢。因此,发展人脸识别技术与保护个人隐私及相应立法推进,也应辩证对待,不可偏废某一方。

人脸识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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