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算法、大数据杀熟!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真正难在哪?

不止算法、大数据杀熟!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真正难在哪?
2020年11月15日 10:33 新浪科技综合

  来源:新华网思客

  作者:思客

  11月10日,就在“双十一”的前一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共24条,其中广受关注的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等问题成为重点监管领域。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媒体断言,征求意见稿是一个强烈的监管信号,剑指包括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等在内掌握大量平台的头部互联网公司。

▲截图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截图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展至今,平台经济遇到了哪些问题?本次的征求意见稿意在解决哪些问题?又有哪些监管难点待克服?本期思客问答聚焦平台经济的监管逻辑。

  发展至今,平台经济遇到了哪些问题?

  互联网平台就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事实上,从出行到饮食起居,互联网平台早已深深嵌入我们的日常生活。而由它们构建起的平台经济,也顺势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

  不过,任何实物在蓬勃发展时,都需要我们冷静做一番审视。

  平台经济壮大的背后是否也有隐忧?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看来,平台经济一方面它给用户带来了好处,即“一站式服务”越来越方便;另一方面,垄断性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认为,随着平台经济发展日渐成熟,不少平台企业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不规范竞争行为集中出现。例如,平台仗着自己规模大“店大欺客”。再比如,个别互联网平台之间也长期存在着恶性竞争的行为。

  如果长期放任这些乱象不管,市场最终将会强化平台的主导地位,弱化产品、消费体验等方面,损害消费者、商家乃至平台等多方的利益。最近困扰网友多时的老大难问题,如“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持续发酵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哪些重点?

  “大”并不是不管的借口。相反,“大”更需要完善的监管。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哪些有建设性的措施呢?有三方面内容尤其值得注意

  “二选一”或被认定滥用支配地位:

  “二选一”是平台经济领域非常普遍的现象,是指平台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限制商家在其他网络平台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该行为不仅限制商家的自由交易权利,还使得平台借此排斥竞争并为市场设置了障碍和壁垒,一直以来饱受争议。

  对此,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这一行为将被认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无论是传统的电话、口头,还是新兴的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只要能够产生限定交易的效果,都是规范的对象。

  大数据杀熟属于实施差别待遇:

  在消费者这头,大家讨论最多的就是大数据杀熟了。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属于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算法共谋等行为被视为垄断协议:

  传统上的垄断协议多数是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达成,但是在互联网经济的时代,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可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达成垄断协议。和传统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不同,数据和算法的方式,其所体现的共谋意思并不是那么的直接。然而,看似中立的算法也会间接的体现算法制定者的某种倾向,同样可以作为经营者之间共谋的工具,形成垄断协议。

  平台反垄断很重要,真正的难点在哪?

  “双十一”是各大电商平台集中促销以及全民消费的重要时间节点。在此时发布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大众对于平台监管和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进一步思考。

  经济学研究一般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是市场活力之源。而垄断则会阻碍竞争的正常实现,并最终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经济制度。因此,有关部门制定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互联网平台也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理当同样服从反垄断的法律限制。国际上,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调查时有发生。最近,欧盟对亚马逊展开新一轮反垄断调查,谷歌也陷入到美国司法部和一些州政府的指控当中……不过,这些反垄断调查都陷入到了僵局当中。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的真正难点,究竟在哪儿?

  作为一个新兴业态,互联网有自己特别的地方,传统的反垄断规则有时很难适用。

  例如,判定是否有垄断行为的一大难点往往在所谓“界定市场”上。只有划定好市场范围,才能确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有滥用行为等。

  但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界定市场”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中钢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数字经济智库高级研究员胡麒牧认为,规模经济本来就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不同行业的最优市场结构不同,同行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最优市场结构也不同,所以不能单纯从市场结构角度来考虑监管问题,而需要我们针对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设定。而现在监管的着力点会呈现出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问题上,全世界都正在探索更合适的方案。

  参考资料:

  1。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10日

  2。 《重拳连出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新华社,2020年11月11日

  3。 《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这些套路到头了!》,经济日报,2020年11月11日

  4。 《市场监督总局提出平台经济反垄断反的到底是哪些?》,21世纪经济报道,2020年11月11日

  5。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亮点是科学监管、面向行业未来》,经济观察网,2020年11月11日

  6。 《专访王晓晔:平台经济反垄断关键是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新京报贝壳财经,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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