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逼供案被公诉,重申“刑讯逼供不可有”底线

19年前逼供案被公诉,重申“刑讯逼供不可有”底线
2020年10月31日 17:12 新京报网

原标题:19年前逼供案被公诉,重申“刑讯逼供不可有”底线

▲媒体报道微博截图。▲媒体报道微博截图。

“19年前刑讯逼供反贪局长之弟制造冤案  三民警将出庭受审”,日前,这样一则消息引发社会关注。

据红星新闻报道,2001年2月27日深夜,阜阳太和县发生一起团伙闯进公安医院伤人事件,时任太和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金奎的弟弟李金泉及多名人员被认定为案件“真凶”,李金奎则被指为该案的“保护伞”,李金泉、李金奎最终均获刑1年半。因不服判决,李金泉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

直至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入驻安徽,依据李金奎等人提供的线索,督导组决定重启对此案的调查,并最终确定真凶另有其人。同年12月,安庆中院再审此案,12月30日,安庆中院改判李金泉无罪。今年8月21日,阜阳市公安局三名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安徽池州市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查明几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该案将于11月4日在东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3名民警涉嫌刑讯逼供受审,这无疑是对被刑讯逼供者的交代。本质上,对刑讯逼供者追究法律责任,也是维护法治威严。

现在看,这起案件发生在19年前,算是陈年旧案,包括刑讯逼供也是在当时办案条件和司法环境下发生的。但从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决定对相关案件重启调查,最终确定“真凶”,到李金泉经法院重审宣判无罪,再到如今当地办案机关呈现出“既往亦咎”的态度,表示出严肃追究涉刑讯逼供民警刑事责任的决心,这也重申了“冤假错案不可酿”“刑讯逼供不可为”的法治底线。

这番“底线重申”,无疑来得很有必要。毕竟,刑讯逼供之下,谁都可能成受害者——该案就是例证:受害者李金奎当时是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本身也是司法系统干部。在不少人的想象中,这样的身份至少对被刑讯逼供有更强的“免疫力”。可他连同其弟弟,也未能幸免于刑讯逼供的“毒手”。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许多人难免会感慨,身为反贪局官员尚且如此,更何况普通人。

在此情形下,严肃追究涉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让践踏规则者付出应有代价,让肆无忌惮者收敛止步,是修复法治罅缝的应有之义,也能尽早愈合受害者的伤口。

刑讯逼供是冤案之母。大凡冤假错案的背后,多有刑讯逼供的影子。也正因刑讯逼供与依法办案要求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近些年来,国家司法层面不断地用“法规打补丁”、制度设计完善的方式明确这方面的底线,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明确“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指出疲劳审讯、诱供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该案办案中的问题之所以能得到查究,就跟近几年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冤案纠错、遏制刑讯逼供力度的强化有关。而要更有力地遏制刑讯逼供,就得用“惩前毖后”去申明底线。

如今涉案民警受审,就显示出了严明的法治立场:对刑讯逼供者要开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责任,无论时间有多么久远,涉及者是什么身份,都应当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当刑讯逼供得到的是“有过即罚”,那对违规违法办案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说到底,“刑讯逼供不可有”的法治底线,确实该在“违者必究”中不断重申。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仲鸣  实习生:张晓雨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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