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浙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20年10月30日 05:45 证券日报

原标题:浙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A股股票代码:601916)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本公司实有董事15名,亲自出席的董事15名,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的季报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简称香港联交所) 网站,除特别说明外,为本集团合并数据,金额币种均以人民币列示。

  1.4 本报告中“浙商银行”、“本公司”、“本银行”和“本行”均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1.5 本公司董事长沈仁康、行长徐仁艳、主管财务负责人刘龙、财务机构负责人景峰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2.2 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并无差异。

  2.3 股东情况

  2.3.1 普通股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 (或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百分比除外

  注: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股通股票)。除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中的490,000,000股质押外,其余H股股份是否质押,本行未知。

  2.3.2 优先股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百分比除外

  注:  (1) 境外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截至报告期末,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代持人代表在清算系统Euroclear Bank S.A.╱N.V.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的获配售人持有境外优先股的信息。

  3  季度经营情况简析

  业务规模稳健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530.9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523.13亿元,增长14.01%。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1,625.3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23.67亿元,增长12.85%。负债总额19,227.0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99.45亿元,增长14.94%。其中:吸收存款13,638.0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200.59亿元,增长19.24%。

  经营效益稳定良好。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352.39亿元,同比增加8.36亿元,增长2.43%。其中:利息净收入269.79亿元,同比增加22.91亿元,增长9.28%;非利息净收入82.60亿元,同比减少14.55亿元,下降14.98%。非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23.44%,同比下降4.80个百分点。成本收入比27.18%,同比上升1.36个百分点。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01.44亿元,同比减少10.95亿元,下降9.74%。

  资产质量保持优良。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167.7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27亿元,增长18.57%;不良贷款率1.44%,比上年末提高0.07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96.22%,比上年末下降24.5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83%,比上年末下降0.20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保持较好水平。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97%,比上年末下降1.27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89%,比上年末下降1.05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73%,比上年末下降0.91个百分点。

  4  重要事项

  4.1 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合并财务报表中,变化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4.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3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3日发出会议补充通知,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共15名,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3名,其中韦东良董事、胡天高董事、廖柏伟独立董事以电话形式参会。高勤红董事、楼婷董事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沈仁康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黄志明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黄志明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通过《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集团客户)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通过《关于呆账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浙商银行总行营业中心机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4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杭州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现场出席监事8名,陈忠伟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郑建明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于建强监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提名潘建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保障监事会充分履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事会工作需要,提名潘建华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潘建华先生简历

  潘建华,男,1966年5月出生,浙江绍兴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潘先生的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自1985年8月至2007年5月历任绍兴市绍兴县陶里中学、齐贤镇中学教师,绍兴县大和中学校团支部书记、齐贤区化学教研大组长,绍兴县马鞍镇中学教导主任、副校长,绍兴县马鞍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安昌镇中学、齐贤镇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绍兴县安昌镇教管办主任、教育党总支书记;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担任绍兴市绍兴县平水镇副城建管委办公室副主任;2008年1月至2012年3月担任绍兴市绍兴县平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2年3月至2014年11月担任绍兴市绍兴县安昌镇党委副书记;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担任绍兴市柯桥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历任绍兴市柯桥区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柯桥区会展业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党工委委员;2020年9月至今担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拟任董事长)。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4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2020年10月29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集团客户)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业务品种包括存放同业、同业借款、拆放同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开立国内信用证、区块链应收款保兑、普通金融债投资,其中同业融出类产品用信不超过40亿元。

  上述议案中的授信额度未纳入本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与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集团客户)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集团客户)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9.8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亿元;给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存量一般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绍兴平水若耶溪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存量一般授信额度8000万元。

  上述议案中的授信额度已纳入本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51%,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9%,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集团客户)关联方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760,810,192股股份,股权比例为3.58%,因曾经联合委派监事葛梅荣先生(已辞任)且已再次提名监事人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本公司主要股东。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平水若耶溪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均为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银保监会口径的上述关联方不发放信用贷款、不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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