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规:出现严重问题的博士生导师或退出导师岗位

教育部新规:出现严重问题的博士生导师或退出导师岗位
2020年09月28日 18:55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教育部新规:出现严重问题的博士生导师或退出导师岗位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

1981—1995年,博士生导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批。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放了博士生导师评审权。

下放评审权后,博士生导师队伍增长迅速,截至2019年,我国博士生导师达11.5万人,其中50岁以下的占46.7%,导师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博士生导师一般为教授,但近年来部分培养单位扩大了遴选范围,一部分副教授和讲师也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生。

总体来看,我国博士生导师整体素质水平是高的,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有的导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导师甚至出现师德失范问题。

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强调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

健全岗位选聘制度

《意见》指出,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

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

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

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一般应有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

对于外籍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导师,培养单位要提出专门的选聘要求。

加强导师岗位培训

《意见》指出,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的考核。

新聘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意见》指出,培养单位要制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建立激励示范机制

《意见》指出,培养单位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教育、引导和激励功能。

健全导师变更制度

《意见》指出,培养单位要明确导师变更程序,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

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

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完善岗位退出程序

《意见》指出,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

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规范岗位设置管理

《意见》指出,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学科发展规划、资源条件、招生计划和师资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规模;根据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合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指导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意见》指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本地区培养单位完善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相应评估指标和资源分配体系。

培养单位要制定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和规范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保障博士生导师合法权益,推动博士生导师全面落实岗位职责。

(作者:王峰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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