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次修正公路管理条例,涉及超限治理、长三角区域协同等

上海再次修正公路管理条例,涉及超限治理、长三角区域协同等
2020年09月25日 15:49 界面新闻

原标题:上海再次修正公路管理条例,涉及超限治理、长三角区域协同等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9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共三十九条,修改后公路管理条例条文共七十九条,修改涉及公路管理职责、公路建设和养护、路政管理、超限治理、长三角区域协同等内容。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自2000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经2003年、2015年两次修正。随着形势发展,上海市公路管理实践和立法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上海市公路在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的水平需提升,公路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以及安全监管能力也需提升。

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刘斌表示,新修正的公路条例聚焦当前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予以回应,为上海城市公路的建设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

按照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修改决定》明确上海应建立与周边省市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行和管理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在公路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注重省际道路互联互通,避免形成断头路。

《修改决定》明确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路管理工作;同时,原本由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的工作相应调整至区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上海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村道不得低于一定公路技术标准,新建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发展相协调;上海应确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和专管员制度,农村公路的技术条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客运、物流发展的要求相匹配。

在提升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方面,《修改决定》重点从五个方面,对公路的管养和服务水平作了提升完善。

《修改决定》要求,上海公路规划应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城镇化地区的公路路段按规定设置人行道、照明和排水设施等具体衔接措施。

同时,公路应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关部分对易受积水的地下通道等路段应设置防汛警示标志;公路服务区应合理布局,设置停车、饮水供应等服务设施;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区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计划实施公路养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技术状况评定,养护工程按计划实施养护,减少对公众出行的影响。

在超限治理方面,《修改决定》要求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公路专项规划中,体现重型车辆通行功能布局,并加强对货物运输源头监管。

针对公路路面反复开挖问题,《修改决定》明确,上海要建立储备项目库制度,根据年度公路以及桥梁检测报告,提前安排开展项目前期方案设计,从安全、服务水平等多角度进行排序,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在合理安排工期、保障实施质量方面,由于公路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交通流量越来越大,养护工程实施期间的交通组织难的问题也难免造成短期拥堵现象。负责部门应通过养护技术的发展与革新,在路用材料和养护机械方面动足脑筋,通过预制构件以及快速凝固材料等手段,缩短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时间。

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修改决定》要求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标明许可情况、施工单位、施工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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