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强化“7”类机构监管:禁止暗示产品无风险、保收益

北京拟强化“7”类机构监管:禁止暗示产品无风险、保收益
2020年09月23日 16:59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北京拟强化“7”类机构监管:禁止暗示产品无风险、保收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9月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等文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草案》共六章59条,将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纳入监管,并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领导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据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苗林介绍,截至6月底,北京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131家,融资担保公司62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家,典当行363家(分支机构1115家),融资租赁公司215家,商业保理公司6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

“本市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数量较多,部分从业机构存在经营风险隐患,地方政府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时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严格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科学规范地方金融机构行为,引导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从事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促进首都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成燕红表示。

禁止暗示产品无风险、保收益

《草案》显示,在北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应当具备具有从事业务所要求的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建立健全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在经营业务方面,《草案》规定,不得从事: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营销宣传方面,《草案》规定,不得采用:超越经营范围;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资 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等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采用其他虚假、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

此外,《草案》还表示,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揭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风险等。

存重大隐患可暂停利润分配

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分类监管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执法方式,并明确对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有权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处置、暂停利润分配等临时措施。 

《草案》显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措施进入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电子计算机业务数据系统等方式进行。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合法证件。 

对于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 

而对于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可以采取暂停部分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暂停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重大资产处置;暂停股东或者相关人员分配利润或者其他利益;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

《草案》显示,上述所称“7”类金融机构分别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作者:李愿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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