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涵和外延给出了清晰的界定,这对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非经常性损益具有一次性、偶发性的特点,往往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为了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自1999年年报开始,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今年3月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或增发,其最近3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可见,非经营性损益已成为上市公司能否配股或增发的重要因素。但哪些项目应该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对此理解不一,导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一些财务指标计算不准确,相互间也缺乏可比性。因此,对非经常性损益这个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必要。
《问答第1号》指出,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6个项目,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这6个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有业内人士认为,第一个项目即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其影响最大,一些关联交易往往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关,由此看来,非经常性损益将有可能包括某些主营业务利润,即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的那部分利润。上市公司中主营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并不少见,如一些公司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控股股东。其中的关键是交易价格,有的公司为了帐面利润好看,在产品定价上,控股股东作出牺牲,销售款则挂在应收、应付上了事。而公司在披露时均称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没有一家公司会承认交易不公允。因此,对这一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来说,认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实际操作起来将有点难度。
在2000年年报中,相当一部分公司并没有将偶发的税收返还算作非经常性损益。所以,《问答第1号》中规定应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的第四个项目(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影响也较大。
此外,《问答第1号》指出,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委托投资损益、营业外收入支出等4个项目。这4个项目是否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问答第1号》没有作硬性的规定。但公司必须根据对这些项目实质的分析,进行准确界定。如一些公司将巨额资金委托理财,这样的投资收益是一次性的,当然应算作非经常性损益。
总之,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认清其一次性、偶发性的特点相当重要。同样是投资收益,长城电脑2000年投资收益高达2.17亿元,但其中大部分是从参股企业根据权益法核算获得的收益,这种投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因此,不能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记者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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