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南京星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星海文昌星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由为按投资者要求定制,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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