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影之王”极米科技IPO之路遇生死劫 重磅产品被诉专利侵权案独家追踪:半年前便收律师函 15款产品或涉侵犯33项专利

“投影之王”极米科技IPO之路遇生死劫 重磅产品被诉专利侵权案独家追踪:半年前便收律师函 15款产品或涉侵犯33项专利
2020年06月05日 03:46 叩叩财讯

作者:康书伟@北京

编辑:翟   睿@北京

正在全力打造“投影之王”形象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原本正逢双喜临门之时——自5月8日其科创板IPO的上市申请刚刚获得上交所受理后,终获实质性推进,6月1日刚刚正式进入了问询阶段;而与此同时,在6月1日揭幕的电商必争的京东618年中购物狂欢节中,其旗下的有关投影机产品更是销售大旺,在家用投影机产品销售榜单的前五位中,牢牢占据了包括冠亚军在内的三个席位。

但,天有不测风云!

6月2日晚间的一则诉讼公告,则瞬间将其命运推向不确定的未知,尤其是对其视为近年来企业发展最为重大的事项——正在着力推进的IPO,则可能因此遭遇一场生死大劫。当日晚间,在几个月前刚刚在科创板上市的光峰科技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于近日就与极米科技之间的一项专利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得正式受理。

峰米科技与极米科技类似,同样也是一家以生产激光投影产品的企业,二者在国内家用投影机市场中,长期以来一直以此消彼长之势争夺着商机与市场份额。

据上述有关公告显示,此次被峰米科技一方起诉专利侵权的产品为极米科技Z6系列型号投影仪,峰米科技认为该系列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了一项其在几年前便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故其请求法院判令极米科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万元人民币,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合计4600万元人民币。

“6月1日,极米科技的IPO申请刚刚进入问询阶段,第二天就遭到竞争对手的诉讼,峰米科技的此举或为专门针对极米科技IPO而来。”一位接近于极米科技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财讯称,在6月2日晚通过有关公告获得涉入专利诉讼之后,次日一早,极米科技方便急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公开资料显示,此次卷入专利纠纷的Z6系列产品为极米科技最主要的拳头重磅产品,在京东618购物节刚刚公布的家用投影机产品销售榜单前五名中,极米科技Z系列产品便占据了两元,分别为名列第二的Z6X和排名第四的Z6,据招股书显示,“Z系列”投影仪在报告期内为极米科技带了近30%的营收。此外,原告索赔共计达4600万的额度则也将近为极米科技最近一年净利润的一半。

“无论案件如何走向,就目前情势来看,极米科技的IPO遭受重大影响应该是肯定的,对于科创板而言,因板块所属性质的界定,监管层方面一直对于专利和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非常重视,这直接关系到拟上市科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问题。”6月3日,沪上一位资深投行保代人士坦言。

1)极米科技涉侵权纠纷始末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遭遇诉讼,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并不罕见,其中更不乏“恶意诉讼”,选择在企业IPO关键时间节点,无论最后的官司输赢,都将会影响到企业IPO的进程。

而在今时今日作为原告一方将极米科技告上公堂的峰米科技,其母公司光峰科技在IPO前后也曾作为被告遭遇到一系列的有关专利权的侵权诉讼,虽然其中大多数最终以和解收场,但喧喧扰扰多时的纠纷,也让光峰科技品牌形象受损的同时,在资本市场中其股价也因涉诉不断而遭遇挑战。

“峰米科技此次发起诉讼并非突然之举,也不存在因对方正在IPO关键时期而利用诉讼进行阻碍的恶意。”6月4日,一位接近峰米科技的有关人士向叩叩财讯透露,该此相关专利诉讼为峰米科技于5月26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6月2日是该案正式受理的日子,在此之前,峰米科技并没有预料到上交所对极米科技的IPO的问询正好在此前一天正式开始。

据6月2日光峰科技发布的有关公告显示,此次诉讼涉案的专利号为ZL201110086731.9,该发明名称为“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据叩叩财讯获得的一份专利资料显示,该专利的发明人为李屹与杨毅, 其中李屹为现任光峰科技董事长,而杨毅则为光峰科技五位核心发明人之一。

“本发明涉及一种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其方法包括层状分布的光波长转换材料的两面分别接受来自该光波长转换材料两侧的第一激发光和第二激发光的激发,产生受激发光;第一激发光为固态发光芯片或由复数个固态发光芯片构成的固态发光芯片阵列发出的激发光;第二激发光通过位于光波长转换材料另一侧的第一分光滤光装置引导入射到光波长转换材料;通过第一分光滤光装置引导受激发光从第二激发光的光路中分离为出射光。本发明光转换材料两面同时受激发,并采用相应分光滤光装置对激发光或受激发光引导,通过透明导热衬底或LED芯片紧贴光波长转换材料以解决散热问题,实现了发光装置的高亮度、大功率光的输出。”在上述叩叩财讯获得的资料中,对于该名为“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的发明专利如此介绍道。

“在峰米科技早期涉足家用投影仪生产时,传统投影的亮度问题一直是阻碍投影技术低价家庭化的难点,当时投影仪亮度普遍偏低,要获得更高的亮度,则又存在性价比的问题,该专利的诞生就是为了解决投影仪亮度的这一难题。”上述接近于峰米科技的有关人士解释道,该专利技术在2010年4月被光锋科技提出后,于2013年4月17日正式获得专利授权,而该技术除了在国内获得专利权之外,在美国和欧洲也进行了专利的布局,并都获得了授权。

正如前述所言,此项被卷入专利诉讼纠纷的Z6型号投影仪对极米科技而言可谓是举足轻重的一款产品。

据极米科技此次IPO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称,在 2018年和2019年中国投影市场单品销量TOP 10中,极米产品分别占4款 和3款,其中极米Z6连续成为2018年和2019年中国投影市场销量最高的产品。在2017年至2019年的报告期内,极米科技以Z6系列为主打的Z系列智能微投产品营收分别达到了2.88亿元、4.16亿元和5.73亿元,占其当年营收皆在30%左右。

如果此次极米科技方面一旦败诉,判定其侵权问题成立的话,这将对极米科技造成重大的冲击,除了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外,更重要的是根据新《电商法》中的有关规定,“无商标,无专利,无版权”产品将会面临侵权强制下架和赔偿,那么作为极米科技的核心产品,Z6系列的有关产品将面临强制下架的风险,同时极米未来相关产品的制造生产也会受制于光峰已有的专利技术壁垒。

“显然,这一涉诉风险所产生的结果必将对极米科技未来基本面产生极大的影响,成倍地放大了其未来发展风险的不确定性,这对其正在进行的IPO审核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将会影响到上交所和监管层对其IPO的态度。”上述资深投行保代表示,对拟上市企业有如此重大的诉讼案件,在有关诉讼结果出炉之前,其IPO必将路长且阻,“即使极米科技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专利无效申请,但其认定的过程也是比较漫长的,再加上诉讼的过程,除非峰米科技改变想法而撤诉,不然其IPO也难以在短期内得以实现。”

此外,对于该次突发的重大诉讼,极米科技之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所言,其在此前并不知晓,并称“我们也是通过公开信息知道了这件事,目前正在等待法律文书的送达。”

但上述接近峰米科技的有关人士对上述说法却不认可,其坦言早在2019年12月,峰米科技的母公司光峰科技便向极米科技方就侵犯专利权的问题发出过律师函。

“因在2019年7月22日,其母公司光峰科技成功登陆科创板上市之后不久,便陷入了数起专利侵权的纷争之中,作为这些诉讼案的被告,光峰科技方面一方面在应付源源不断的纠纷的同时,也可以审视和梳理自身的知识产权问题和专利的保护。”上述接近峰米科技的有关人士透露称,在与母公司光峰科技的侵权纠纷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之时,峰米科技又发现极米科技产品Z6系列型号投影仪包括Z6和Z6X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其母公司光峰科技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前述一系列侵权问题通过律师函等方式未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峰米科技决定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桩日前该起刚刚提起的专利诉讼侵权案或仅仅只是光峰科技与极米科技专利纠纷的冰山一角。

据上述接近峰米科技的有关人士透露,在其去年12月中由峰米科技控股公司光峰科技委托律所向极米科技发出的律师函中,共提及极米科技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的15款激光电视产品及投影仪产品涉嫌侵犯光峰科技多达33项合法有效的专利权,而这些侵权行为至今也未获得实质性解决,亦不排除此后由此出现更多针对极米科技专利侵权的诉讼。

2)曾被认定产品存“欺诈”

除了目前被卷入的专利侵权诉讼案,在近年中,市场中针对极米科技相关产品的争议也同样不绝于耳——以网络线上销售为主的极米科技,在多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均牵涉到消费者起诉其产品技术不达标和虚假宣传。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一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极米科技的一款产品在经过权威机构检测后,其宣传的技术指标与检测报告的数据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其存在欺诈行为。

据上述案件有关卷宗显示,该案件原告何某以6399元的价格购买极米科技的一款投影仪后,发现该产品技术不达标,其认为极米科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构成欺诈,遂索赔。

但极米科技方辩称,涉案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是合格产品,极米科技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于是不同意何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极米科技宣传的技术指数与检测报告的数据相差较大,应认定极米科技存在欺诈,因此判决极米科技向何某退还货款6399元,向何某赔偿19197元并交付检测费1000元。

在一审判决后,极米科技不服并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过蹊跷的是,原本已经获得一审判决胜诉的何某,在2018年6月8日突然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除上述案件之外,据企查查数据还显示,2020年4月7日、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6月17日,北京、四川、广西三地多家法院发布极米科技为被告的开庭公告,案由均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在这数起消费者起诉极米科技的案件中,多起案件皆直指极米科技存在技术不达标和虚假宣传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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