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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飞: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审视与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15:50 新浪财经

  关键词:信托 发展 前瞻性 思考

  孙 飞

  内容摘要:本文从信托的历史渊源、制度优势、超凡性能与凤凰涅槃入手,着力研究了中国信托业的高瞻定位---即金融控股集团,并探讨了当前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及其破
解,最后提出了中国信托业务发展的前瞻性思维,指出了中国信托业经营方略,预言中国的信托时代必将莅临。

  一、信托的超凡性能与凤凰涅槃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Fidei Commissum(遗产信托)”。现代信托作为一项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理论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源于英国衡平法,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发展历史。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尤斯制”(Use),即“代之”或“为之”的意思,也称“用益设计”,这是最早具有信托制度雏型性质的。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F.W.Maitland)曾指出,如果有人问我英国人在法学领域的最伟大和最辉煌的成就是什么?我认为我的回答将是数百年来信托思想的发展。英国是现代信托机制的发祥地,但现代信托业却不如美国、日本发达。开办专业信托公司,美国比英国还要早,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公司。信托作为一项成熟的一种转移财产并为他人利益加以管理的制度,被全方位应用于现代金融制度,信托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安排。一项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国际性海牙公约也早已公布。信托制度既然在很多发达国家久盛不衰,并且逐步向更广泛的国际化发展,那么在中国的进一步发扬光大也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由于信托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即独到的财产隔离功能,因此在运作上极富弹性活性且深具社会及经济优化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已成为财产管理的主流方式并被广泛利用。而且,信托运用的领域尤其是信托的商事运用十分广泛。从传统的家庭财产、各种闲散资金和公益基金,到现代社会经济领域中的集合投资与投资基金,都需要利用信托的原理。国外信托业经过一百多年的纵深发展,已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多方面具备了突出的优势与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了无可比拟的重要角色,为社会高质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个人或机构法人将财产或金融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乃至金融时尚。中国近年来无论是经济之发展、社会之变迁,都有着深刻的变化。国民的财富与消费能力都在高速增加中,在此情形下,如何使国民更进一步享有其富裕之生活,以及如何扩大内需使经济可持续增长,又如何因应高龄化社会及公益问题,以及土地及有价证券如何进行最优运用等问题,均需依靠信托制度及其功能来解决。中国的信托法已颁布实施,相关法规施行细则等正在紧锣密鼓地进入制订阶段,信托业正处于转轨关键期,即将在完整之法制架构下进入全面优化发展阶段。信托业者无不竭心尽力,将信托产品推陈出新,使消费者有众多之金融信托产品可供选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委托信托机构管理和处分财产将成为时代的潮流,可以断言中国信托时代即将到临。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自汉代以来便有信托这种模式存在。自汉代以来的古代中国社会一直有一种被称为牙行或牙栈的店铺,专门以自己的名义代客买卖物品并收取佣金,但此种店铺实为经纪行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因此应该说在20世纪之前,中国没有信托的理念,也无信托的制度安排和设施,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严重的信用危机,一些熟悉西方文化,热衷于中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洋为中用”,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与体系。在此背景下,一些私营银行率先从英美导入了信托经营模式。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植根与成长正式始于本世纪20年代。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信托部从事信托业务,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家信托部,也是中国真正开始引入信托制度与运作机制,可以说是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此后私营银行纷纷开设信托部。在建国初期,1949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成立,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1951年6月,天津市投资公司成立,公私合营;1955年3月,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成立,开办信托业务。此外,北京、武汉等地也曾成立过信托机构,办理信托业务。后来由于国家对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金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率先被淘汰、停业,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萎缩与消失,至此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告一段落。从这一历史轨迹可以看出,在中国,信托业的组织形式很早就出现了,而且不存在其他各种过渡形式。但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造就高度发达的信托体制,当时各信托机构的章程大都沿袭了英美的有关信托条款,但实际开展的信托业务少之甚少,除了少量的商事信托外,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几乎没有。信托机构的经营范围也较为混乱,它们多侧重于经营房地产和证券业务,有的还兼营储蓄和保险业务。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界限也不清,信托法制也一片空白。

  信托制度在中国曾一度中断,直至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具有里程碑与标志性意义上的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在其后极短的时间内,信托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但它们在运作上只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信托机构是具有金融职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信托对国民经济的独特作用也日益显现,在金融改革与创新方面发挥了巨大的能动性。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业务空间、市场定位、法律规范等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自1982年以来,国家五次对信托业进行清理整顿,使信托业元气大伤。但由于信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故信托业春风吹又生,一旦春天来临,就会萌发出蓬勃生机,绿映大地。中国的信托机构必将有一个展示自己价值,超越式发展的未来。中国信托业正在经历由波谷向波峰发展的上升阶段。信托业开始重生,这应是中国信托业的凤凰涅槃。

  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并于10月实施,这标志着20多年来中国信托业无法可依的混沌局面成为历史,这为信托业的优质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在新形势下,如何优化发展中国信托业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极为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很晚,且又经过多次整理,在信托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探讨如何发展中国的信托业,既要立足于当前国内对信托及信托业务实际需求的国情,还需借鉴—些信托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发展的先进经验。

  综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信托业的发展是伴随着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金融体制的深化而进化的。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宣告成立,标志着信托业在中国的兴起。在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信托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信托业务一直没有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主业,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却仍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最多时达到1000多家。但中国信托业在20多年的成长中历尽波折,五起五落。1995年10月,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强制收购,由广东发展银行接盘;1997年2月,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勒令关闭;1998年6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清盘;1998年10月,号称中国信托业“二哥”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负债累累和支付危机被关闭,海内外震惊;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撤销中国光大国际信托;2002年6月,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被宣布撤销。第五次清理整顿前的1998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已有239家,总资产合计约6000多亿元。1998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事件成为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冰点。此后,在清理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的总数减少到218家,后来进一步撤并重组,经重新登记现在仅能剩下60多家。中国的信托公司之所以被五次清理整顿,正是由于中国信托业的法规体系、制度安排以及信托公司治理的严重缺失与不足。信托业缺乏基本的业务规范和定位,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高息揽存、乱拆借、盲目投资,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终导致严重的支付危机。教训深刻而又惨痛,我们必须以史为鉴。

  目前制约中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着一些瓶颈性问题:第一,中国社会经济环境制约了信托业的优质发展。信托业的产生与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其中必备条件包括:一是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完善的信托法规体系;三是完备的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私有财产得到充分保护;四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信托业务有现实的内生需求。第二,中国的信托公司存在严重的治理缺陷。信托投资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显著缺陷,容易形成依附于政府的,政策性的“官办”融资窗口。第三,中国信托业在管理模式、经营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但也不可否认,经过20多年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大系统的重要组成元素与创新的先驱者,并在拓展金融功能、激发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深化国际间经济合作、健全并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以及配合财政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提升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过去的20年中,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就像其他行业的起步一样,信托业积累了很多问题,也存在很多困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5日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2002年7月18日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走上前台,尽管许多配套法规尚未出台,但这已为中国信托业的健康、优质、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环境、理论导向与实践基础。

  《信托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真正意义上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这对于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面对这个崭新的市场化的信托制度,我们需要用新的视角看待信托,用新的思路发展信托事业。充分认识信托的独特价值,真正地领悟信托,正确地运用信托,确立信托业的应有战略地位,才能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独特效能。《信托法》的出台使信托及信托业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基础轨道,为信托业的优质成长指明了方向,更重要的是使信托制度这一市场经济金融手段的高级形态在中国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正式确立,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随着中国全方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步伐的日益加快,信托机构在中国的金融格局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信托及信托业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中伴随着改革的浪潮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却又一直陷于比较艰难的环境。如何促动中国信托业早日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坦途,已经是信托理论界与实务界正在切实肩负起的历史使命。现代信托法之父哈佛大学斯考特教授( Austine Wakeman Scott,1909-1961)对信托的评价前所未有:信托作为处理财产之设计,其灵活性没有其他法律能匹敌,设定信托之目的就如同律师的想象力一样无限。“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效能广大、价值无限,确立信托制度的现实意义十分重大。

  二、中国信托业的高瞻定位---金融控股集团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优势:(1)、具有财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还具有规避政策限制、避税等功能。尤其是对财产管理来讲,信托是其目前唯一实现资产隔离的有效途径,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2)、信托机构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百货公司,是连通产业于金融市场的机构。几乎囊括吸收储蓄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其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金融机构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包括贷款、拆放、投资等全面组合运用资金的理财服务。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功能介入诸如资产证券化、企业激励机制的实现,包MB0、员工持股计划、雇员福利计划(企业年金信托)等。资产证券化中信托公司天然地就具有SPV的功能,资产出让方完全不必另外再造一个SPV。信托公司能够真正实现组合投资和组合运用资产。(3)、具有募集资金的平台优势,可以通过发放信托产品筹集资金,且方便高效。(4)、具有独特的全功能投资银行的业务优势,可提供全程金融服务。信托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除了股票承销外,其他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券承销、企业并购重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都可以开展,并且信托公司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时还可以与拥有自身的信托功能相结合。(5)、独有的对外投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可用于投资,具体的投向并无具体限制;而在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中,除保险公司可以对基金投资不超过15%外,其余都不允许对外投资。(6)、灵活有弹性,可随时调整利率。目前,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中,信托公司在金融机构中可以说是最为广泛的。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多数自身都拥有投、控股公司,其中包括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等,与各大集团公司有众多直接或间接的资产关系。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应凸显业务范围与功能广泛的特质,积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

  在新的市场背景下,信托业回归本业并构建金融控股集团,这一战略定位的明确对于中国总体金融体系的优化具有积极意义。在信托公司定位混乱的经营阶段,信托公司一旦严重违规操作,往往由于涉及公众资金和国际资本,当其出现风险与危机时对其采取市场退出措施压力较大。在信托业按照新的规定专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时,信托财产是不列入破产清算财产之列的,因此即使对信托公司实行市场退出手段,压力也小的多。此时规范的信托公司已经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上所认同的“基本是没有风险的金融机构”了。信托公司完全可以成为联结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股权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金融纽带。信托功能广泛,不仅能进行金融运作,还能直接投资于产业市场,这是其他诸如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所不能比拟的。在发达国家,信托业不仅具有财产管理、财务服务的机能,还具有了长期金融的机能,成为与银行、保险并举的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

  2003年是中国信托业发展与信托市场培育的重要时段,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重新注册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计发行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240多个,募集资金规模达到245亿元大关,除了常规的贷款信托,还包括了股权投资信托、受益权信托、融资租赁信托、MBO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准产业基金(不指定具体项目的特定用途信托)等。在信托期限上主要以1年以上、3年以内为主。不但拓宽了资金需求方的资金来源渠道,而且为广大的中小社会资金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渠道,起到了连接供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此外各信托公司还推出了财产信托、股权收购信托等等信托创新品种,体现出信托独特的制度优势。

  2003年信托产品及其创新主要归类如下:

  1、房地产类:2003年有24家信托公司发行了约66个房地产信托计划,总规模为60.92亿元(63个),每个信托计划的平均规模为9670万元。在这66个房地产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贷款的有49个,共计43.38亿元(46个),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或股权的受益权的有12个,共计15.08亿元,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贷款加股权投资的有5个,共计2.46亿元。

  这些房地产信托计划的特点可归纳为:信托计划的规模主要以几千万元和1~2亿元的为主,期限一般为1~3年,投资者的预计年平均收益率约为4%~5%。信托计划的用途主要是贷给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或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入股,并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式绝大多数为贷款和股权投资。以贷款方式运用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有少数信托计划利用政府财政支持或商业银行担保。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到期回购的方式。

  2、基础设施类:2003年有25家信托公司发行了约49个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总规模为81.37亿元(48个),每个信托计划的平均规模为1.7亿元。在这49个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贷款的有40个,共计53.08亿元(39个),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或股权的受益权的有9个,共计28.29亿元。从所投资的行业来看,用于交通(公路、隧道、磁悬浮、公交)的有13个,共计35.05亿元,用于电力的有14个,共计13.98亿元(13个),用于环保的有9个,共计8.2亿元,用于天然气的有3个,共计4亿元,用于其他的有10个,共计20.14亿元。

  这些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的特点可归纳为:信托计划的规模主要以几千万元和1~2亿元的为主,少数几个达到5亿元以上,期限一般为1~3年,投资者的预计年平均收益率约为4%。信托计划的用途主要是贷给从事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司或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入股,并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以贷款方式运用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有一些信托计划利用政府财政支持或商业银行担保,一些信托计划所涉及的项目通过保险公司来保险。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到期回购、财政补贴、保险公司保险的方式。

  3、有价证券类:2003年有2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约45个证券类信托计划,总规模为44.29亿元(34个),如果去除云南国际信托发行的规模为20亿元的中国龙资本市场绝对收益资金信托计划这一特殊样本的影响,每个信托计划的平均规模为7144万元。在这45个证券类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用于证券市场各个品种如债券、股票、基金投资的有28个,共计37.82亿元(20个),信托资金用于债券投资的有10个,共计2.15亿元(8个),信托资金用于股票投资的有4个,共计3.12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债券加基金投资的有3个,共计1.2亿元(2个)。

  这些证券类信托计划的特点可归纳为:信托计划的规模主要以几千万元的为主,期限以1年和2年的为主,投资者的预计年平均收益率大多为3.5%。信托计划的用途主要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债券和股票,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对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有一定的比例限制,一般都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另外,有些证券类信托计划中把投资者分为稳健型委托人、进取型委托人或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权,有些还设有开放期。

  4、其他类信托创新:除了以上的分类外,都归入其他类信托计划。2003年有34家信托公司发行了约80个其他类信托计划,总规模为58.55亿元(70个),每个信托计划的平均规模为8364万元。在这80个其他类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用于贷款的有41个,共计22.04亿元(37个),信托资金用于股权或受益权投资的有23个,共计24.32亿元(22个),信托资金用于贷款加股权投资的有1个,共计4亿元,信托资金用于租赁的有8个,共计6.84亿元(7个),信托资金用于其他的有7个,共计1.35亿元(3个)。

  这些其他类信托计划的特点可归纳为:信托计划的规模主要以几千万元和1~2亿元的为主,期限为1~3年,投资者的预计年平均收益率大多为4%~6%。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质(抵)押、担保、回购、保险或分为优先和次级受益权等手段。

  在其他类信托计划中又可做以下的划分:用于企业贷款的有32个,共计15.52亿元(31个)。用于投资受益权的有14个,共计17.88亿元(13个)。用于收购兼并的有5个,共计10.21亿元。用于租赁的有8个,共计6.84亿元(7个)。其余的20个,共计7.5亿元(13个),主要用来投资于企业股权、汽车消费贷款、组合贷款、非指定用途等。

  为适应未来金融混业经营及超大型化的趋向,增强抗风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信托投资公司应适时进入关联产业,为构造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奠定基础。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高效形式。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自己的战略发展目标是符合时势需要的。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式就是运用投资银行手段,实施战略并购与重组。在中国目前的金融法规政策下,信托业可按照“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模式构建金融控股集团,提升信托业的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效益的最大与最优。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目前信托法规的框架范围内积极拓展主营业务,并为其实现金融控股集团架构,打造核心竞争优势,构建关联资源,强势突破。要以信托业务为基础,资产管理为核心,投资业务为重点,投行业务为龙头,资本运营为手段,构建业务管道,广结策略联盟,建设关联资源,塑造核心竞争能力与资源整合能力,加快国际化、资本化进程,全面构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实现信托价值最大化,实现信托业跨越式与可持续发展而奠定坚实的基础。但当前中国信托业发展面临着一些瓶颈因素,必须得以有效解决才能推动信托业的高能发展。

  三、当前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及其破解

  1、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环境的制约。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需提高,经济环境有待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急需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亟待深化,个人资产尚不充裕,企业经济实力与国际大财团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信托产品的研发缺乏一定的市场基础与创新根基。目前我国实际上开发的信托产品大都局限于商事领域,而民事信托市场尚无什么发展。

  2、信托治理缺失与监管架构及法规存在缺陷。信托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显著缺陷,内控薄弱。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框架。即使是在“一法两规”法律体系确立之后,这种监管架构上的缺陷依然存在,监管分割,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时内容相同,但竞争起点却不一样,做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名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法律管理,受不同部门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制。这反映了长期以来在信托等金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中国信托业的配套法规还不完善,使得所从事的信托业务面临着政策上和法律上的风险。比如信托税制、信托工商登记、外汇信托、会计处理、行业标准等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运作起来不能统一规范,存在很大隐患。

  3、信托业务网络政策受限。监管部门规定,信托公司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信托公司没有分支机构就很难向外大规模扩张,不仅给信托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也会造成信托公司业务在地域上的割裂,不利于信托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培育竞争力。但随着信托业的发展,这个限制应该取消,因为它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WTO规则。现在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甚至外资金融机构均能设立分支机构,这显然在业务拓展上对信托公司有失公平。能否设立分支机构关键在于监管机构如何设定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要提高监管水平并强化信托公司的自律机制,而不应该禁止设立分支机构。禁止异地分支机构对信托公司的业务拓展具有极大影响。因为人为形成了地方垄断与割据,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是十分不利的。目前市场上的信托公司都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基本上以本地业务为主,同时适当开拓一些异地业务。异地业务是符合一法两规的,但操作难度大,成本更高。地方保护主义对信托发展的不利因素最核心的一点是阻碍了信托制度与信托功能的释放,制约了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

  4、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存在200份合同的核心障碍。目前中国金融信托市场正处于培育期,信托公司及其信托资产规模均还较小,特别是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极大制约了信托业的高效发展。200份限制使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计划发行很困难。规模较大的项目要想发行成功,必须使投资的门槛提高,这一方面不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介入一些风险较低的市政工程项目,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募集资金的难度。中国经济发展存在区域不均衡性,对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5万元的下限较容易满足,而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甚至满足5万元的下限也有困难。应根据具体的区域以及具体的项目来区别对待。应对符合一定标准的项目,如信用等级很高的基础设施项目不设合同份数的限制,应对经济不发达地区适当增加合同的份数并降低每份合同金额的下限。

  5、主流赢利模式尚需培育。信托公司目前还缺乏有效的主流赢利模式。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每年约收取信托资金总额1-3%作为信托报酬,这需要把规模做得很大,才能维持信托公司基本的运作成本,这些收入还不是信托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其组合投融资功能,以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基金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之一,是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从长远来看,信托公司管理基金应是信托业务中的重中之重,也是信托公司成熟把握金融市场的标志。信托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独有的融投资功能、财产隔离和资产管理等功能,将其优化整合,探索主流赢利的新模式。可以区域经济为基础,信托本业为依托、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形成信托投资公司的盈利模式

  6、信托“公募”受到限制。信托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定向发行,不允许在公开媒体做广告宣传,这是私募的突出特征。信托不应该定性为私募,应私募和公募并举。首先,可以对信托公司和信托项目分别进行评估,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允许公募,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仍采取私募的方式。对于公募的信托产品,应允许通过公开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在国际上,信托产品公募较为普遍。对于中国信托市场,需要弄清楚哪些投资领域适合信托产品公募、具有什么样特征的信托产品才能公募、信托公司的优势在哪里,能做什么、公募需要的配套条件是什么。对于公募信托产品,应满足较高程度的安全性;风险高的信托产品,必须有良好的流通性作为基础,流通性差的信托产品需要对应更高的收益率。公募信托产品还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系统,并涉及到严格、规范的信息批露、高效的监管、合理的资产评估和定价,以及必须借助于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信用评级机构等。

  7、同类业务竞争处于弱势。大部分信托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在规模和实力上都有较大的距离,但信托公司的业务与它们却有类似之处,存在着竞争。例如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等,都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类似,但却比信托公司更有政策优势。各自的监管部门应相互协调,并在政策上给予信托公司一定的优惠或同一起跑线,应避免其它金融机构一更优惠的条件来争夺本应属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畴。

  8、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即信托二级市场还未得到有效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已成了信托业高效发展的障碍。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缺乏一个有效的二级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及时的交易信息与交易平台,没有有效的交易机制来撮合成交。信托二级市场的缺位,直接影响到一级市场的发行及其效率,对信托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为了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信托交易中心;二是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利用它们的网络资源,或利用国内现有的交易所的交易平台系统。目前,银信、信证合作已经展开,银行已经在信托产品的资金收付和销售上发挥了积极的效用。此外,国内还有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地方的一些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可以利用。随着政策的逐步放开,信托产品可以直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信托产品也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办理购买和赎回。

  9、业务拓展政策空间不足。大量的企业发行企业债是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债信托业务的基础。目前,由于非市场化的、严格的发行审批制度的制约,只有极少数企业被允许发行企业债,因此信托公司也很难寻找到企业债信托业务。获得公益基金的管理是开展公益信托的基础。目前,我国有大量的公益事业基金,如社保基金、教育基金、扶贫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但由于政策上的原因,信托公司很难拿到对这些基金的管理权。此外,银监会目前对信托产品的异地发行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信托公司在注册地以外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还存在政策上的不确定性。银监会在提高监管水平、完善监管手段的前提下,应充分允许信托产品的异地发行,并对信托产品的异地发行制定统一、明确的规定,这是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

  四、中国信托业务发展的前瞻性思维

  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资财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本外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债、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鉴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以及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些业务的市场需求是巨大的。拿资金信托业务来说,截至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已达11万亿元,企业存款6万多亿元,其中有相当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苦于缺少专家代为理财。目前,货币市场的私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萌芽状态,仅局限在个别银行的投资理财咨询或外汇买卖方面。在资本市场上,也仅有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在为投资者理财。因而,在新的业务范围内,信托业具有广阔的空间。可利用信托制度及其独特的功能设计,积极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整合。

  1、大力发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业务。信托业务本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办法》指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办法》指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办法》共23条,对立法依据、资金信托业务的涵义、信托资金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的区别、订立合同及合同所载明的主要内容、风险揭示、转让的手续、信息披露方式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这些限制要等待时机来突破。信托法和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风险小了,但配套法规不健全,使信托业的发展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于资金信托业务,产业投资信托产品前途无量。接受各种以实业投资为方向的专业资金信托,是信托业树立信托品牌、提高信托市场占有率的捷径,也是与实业经济的最佳结合点。同时信托业应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建设,提供各种形式的项目融资,通过发行产业信托计划,拓展业务空间。由于基础建设具有收益稳定的特点,对追求长期收益稳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有相当的吸引力。国家及地区发展规划中列入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公益项目、公共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三个层面。信托的切入点在第三类项目即投资周期适中,短期收益明显,有现金流保证,归于政府专属或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以高速公路、桥梁收费权或经营权、环保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权为投向的专项资金信托等。这一类实业经济方向的专业资金信托,其他金融机构无可置喙,信托公司则如鱼得水,海阔天空。 同时个人资金信托产品也需求巨大。我国居民储蓄数额巨大,但在个人资金信托方面几乎是空白。在九六年开始的八次降息和开征利息税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个人不再满足于银行储蓄的低回报,使得大规模推出个人资金集合信托和个人财产管理信托成为可能。信托公司应紧紧抓住这一个人资金投向的真空期,迅速建立高效个人资金信托体系,抢占市场份额,培育信托公司信托资产规模,构建主流资金管道。

  2、企业债和企业年金是信托的两大业务增长点。国家有关部门对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市场做了一个评估,认为股票市场经过10多年发展,规模相对较大,而企业债市场才刚刚启动,目前只有300亿元的规模。实际上,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上,由于债权融资比股权融资成本小,企业更倾向于债权融资。从2004年开始,国家会加大企业债的发行力度。在企业债市场,由于存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和担保人可能出现经营不良情况,从而导致债券投资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地方企业也因保障体系的缺乏使之难以发债,严重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设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信托投资公司可利用自身的实力做企业债的承销商,也可以做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为信用级别相对不高的企业做信托,让他们也可以顺利进入企业债市场。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是一个大市场。信托公司的定位就是中长期资金的管理机构,非常适合管理企业年金这种持续稳定的资金。根据国外的经验,企业年金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通过商业保险的办法管理;另一种是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做成年金信托来管理。通过商业保险无法回避通货膨胀和保险公司倒闭的风险,而且一投定音,中途无法退保。而通过年金信托,主动权掌握在资金所有者手中,比如可以在合同设立时商定,当信托投资公司所做的投资净值低到一定水平时,资金所有者可以把资金转到其他信托投资公司。

  3、积极拓展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资产管理市场的现状分析,各种方式的理财业务很多,但许多资产管理业务政策定位模糊,法律风险较大。而经过清理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信托业务的法律地位明确,具有财产隔离功能,无疑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分析,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代客理财的信托业务,不仅可以选择证券投资,还可以运用信贷、拆借、项目投资等多种途径进行组合管理;既能够为委托人量体裁衣,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又能够为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满足委托人的多种需求。因此,信托投资公司的比较优势在于能够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不同的市场领域安排资产结构,以达到组合投资、规避风险、保值增值的效果。资产管理在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一种资产所有者出于保值、增值或其他目的,将其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的外部财产管理安排。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管理对象非常广泛,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管理、其他财产及财产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以及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等等的资产管理业务。它还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从事债券承销业务,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提供担保等,公益信托、融资信托、实业投资也在经营范围之列。针对不同对象灵活设计,使得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充分发挥,让信托创新之翼晴空远引。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可以开发出大量的资产管理创新产品。

  4、充分挖掘证券市场业务空间。要专门设计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在产品创新中寻找立足点。 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占领传统信托市场。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空间十分广阔。虽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已占得先机,但信托投资公司也不是机会全无。由于这一领域具有门槛较低、开放度较高、资源丰富、运作成本较低的特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借制度灵活性和产品的多样化勇敢地参与竞争。由于现阶段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市场,而在低风险收益型的证券投资领域,上两类机构由于资金成本较高难以介入,也非其所长。这样信托投资公司就有了充分施展拳脚的天地,在各种收益型信托品种如国债投资基金、货币市场投资基金上,以各种社会保障基金、退休年金、公益基金资金为依托开辟战场,建立并巩固独有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体系。

  投资基金业务也存在大量的机会。信托投资公司在投资基金业务的主要切入点可以在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和管理上。在入世契机下,国内产业结构剧变,行业大整合势在必行。在基础设施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西部大开发的推进上,需要大规模资金投入,产业投资基金正是解决资金缺口的最佳途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托有直接投资经验和有关产业方面专业人才的优势,组建产业投资基金,运用于不同目的的产业投资,实现作为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应得的稳定收益。而风险投资基金则是根据我国目前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趋势,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型中小民营企业大量涌现的现状,存在创办和扩张资金需求而产生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公募或私募方式,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与所属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合作,进行专业化管理,重点投资和扶持高科技企业和项目,以上市后顺利退出为目的,实现信托收益。

  5、继续扩大投资银行业务份额并积极推动信托创新。信托投资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虽然起步落后于某些金融机构,而且存在一些方法和手段的局限性,但由于可同时涉足货币、资本、产业三大市场,既有融资功能,又有投资功能,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可谓得天独厚。开展投行业务可以更好地联系机构客户,不断挖掘和发现新的投资项目,不仅可以相应开展信托业务,还可以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托产业资本,走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之路。目前可重点开发特色的信托业务品种,如:股权信托、贷款信托、房地产信托、养老金信托、公益信托、遗嘱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员工持股信托、员工受益信托、信托业表决权等财产(权)信托业务。同时积极促动以下业务: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债券发行承销与顾问、企业托管、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信托业理财、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投资银行业务;股票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法人股投资基金、管理者收购信托基金等个性化基金品种;在股票、债券、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商品、以及高科技、房地产等领域的投融资顾问、信托投资、投资管理、项目策划、金融商品开发等。

  积极推动投资银行业务的信托创新,引进国外先进的信托工具,运用金融工程进行资产证券化,在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流通中加入期权、期货等手段,创造和引导信托市场。在完善和活跃资本市场,缓解投资与融资之间的供需矛盾,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信托投资公司的作用无可替代。创新信托产品在转变政府职能,盘活国有资产,改革投、融资体制,搞活国有企业,服务外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方面提供了综合性的融资平台和金融工具。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设计股权投资信托,针对职工持股、期权设计、企业重组提出适当方案。由于信托制度特有财产隔离功能,能够使国有企业不良资产与债权人、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别,不被第三人追索,信托投资公司借此可以确立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专属市场领域。

  五、中国信托业经营方略

  1、要重塑信托业的形象,注重品牌效应,突出自身比较优势,实施特色战略,获得崇高信誉,实现规模经营。特色也即要塑造自己的企业个性与风格,要与其他同类公司存同求异,在优势方面重点突破。要明确发展战略,制定业务发展规划,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运用信托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满足日益强劲的充满个性化特色的金融需求。以市场为依托,以创新为动力,高瞻和能动把握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趋向,开发信托业务新品种,捕捉信托制度孕育的无限商机。

  2、实施信托业高能运作理念。(1)、大力提升信托核心技术、核心产品、核心服务,概括为核心竞争力。这是基础,是源素,主要是现有信托主营业务的提升、整合与优化,要主业突出、关联度高,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2)、高效实施资本运营手段。这是加速器。即以投资银行业务为龙头,高能转动资本魔方,撬动财务杠杆,实现信托业资源优化配置、低成本扩张与跨越式发展。(3)、全面构筑四大平台。即技术平台(核心竞争力)、智力平台(人力资源、人才培育、人尽其才)、资本平台(现金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资本运营、财务杠杆)、公关平台(公共关系、社会资源的培育与能动运用)。(4)、国际化。吸纳国际上最先进、最主流的经营管理思想、理念、模式。同时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本国际化。(5)、金融化、资本化。国际资本流动加快,金融化、资本化是大趋势。金融化、资本化是高层次运作,具有乘数效应。运用财务杠杆撬动资产,这是金融的魅力;零购并、资产重组与资本运营则是投资银行的艺术。(6)、股份化。以相对较小的资本控制更大规模的资本,相对控股即可。(7)、构建顺畅的金融资本通道。一要合理进行间接融资;二要高能进入资本市场。(1)、上市地点的优化选择(本土、香港、美国、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2)、上市时机的把握(3)、上市概念的包装(4)、上市资源的整合(5)、发起设立基金(6)、资产管理(7)、买壳上市等。要把握WTO机遇,融入全球化浪潮,加快实现信托业国际化、金融化、资本化、股份化与产业结构升级。

  3、加紧配套信托法律法规,激发相关金融工具和金融渠道的创新。与信托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尽快完善,与信托有关的税收制度也急需出台,否则导致双重征税,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此外,信托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冲突的问题也须尽快解决,例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共同买入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等问题的处理。与信托业密切相关的金融工具创新问题也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其中特别突出的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托受益权的流通问题,二是信托产品的营销问题。对于资金信托,投资者出资取得信托受益权,如果这种受益权可以很方便地转让出去,就可以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都有实现流动性的平台,前者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后者是银行或者券商网点构成的网络,而信托目前没有足以支持实现受益权流动的平台。在营销方面,信托公司目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严重缺乏营销通道,需要进行金融创新实现突破。

  4、建立信托市场准入机制,实现股权多元化,优化治理结构。信托市场的准入机制就是信托机构的设立不再按地区,按部门分配名额,而是设立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即可设立,只有这样,信托业才能打破地区、部门的限制与垄断,使信托机构走上一种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的良性发展轨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实现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员工队伍的专业性、市场定位的独特性、产品创新的前瞻性、风险防范的严谨性能充分构筑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5、以信托本业为根基,培育核心竞争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业的特殊标志。信托业当前的重点,应当是回归本业,以代人理财为基点来培育核心竞争力。在的信托产品的研发上,应当结合中国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双重特点的现实,充分发挥信托业的灵活性。信托的创新是与信托所特有的灵活性决定的,从信托设立的方式看,既可以由生前行为设定,也可以由死因行为设定,生前行为又有契约与信托宣言之分,更有甚者,基于法院的推定和拟定,还可以成立回归信托和拟定信托,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还可以直接规定成立法定信托;从信托财产来看,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均可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从信托的目的来看,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而创设信托,信托的应用领域也是非常广的,从民事到商事甚至在政治领域都有信托的用武之地。信托的灵活性为信托业的创新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目前的信托业务除证券投资信托外,还主要局限于法人信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将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财富增长与效能管理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大。信托不失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最好的制度设计。而法人信托市场在我国尚局限于法人资金信托,从当前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现实看,可开展的业务品种还有发行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财产信托、表决权信托、企业改组时股票、债券的集中保管、企业创立、改组、合并、解散和清算信托、商务管理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等。

  6、在加入WTO的大变革中,要积极推行国际化战略,加快融入国际金融市场。要推进机构的国际化和信托业务的国际化,要积极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战略联盟,让他们参股或成立合资的信托机构,或合作开展信托业务,其立足点以国内为主,时机成熟时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在经营管理上要尽快与国际接轨,进行制度创新,尽快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信托模式,要加紧培养和吸纳高素质的国际经济、金融等专业人才,严格执行国际惯例,在境外,首先在香港、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业务机构,健全国际业务网络,拓展国际业务领域。要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更要注重国际业务的多边化发展,走出去,实现信托业的跨国经营。

  7、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这种合作并将是金融混业的前奏。要想大规模销售信托品种,尤其是销售个人信托品种,利用银行或证券信托业的网点代理销售是最好的,不仅销售范围大、销售成本低,而且体现了信托业方便客户、服务客户的思想。信托和保险结合的空间也极其广阔,当前可以研究为信托业务提供收益保险,把信托不能承诺的收益改由以保险的形式向投资者承诺。这样不仅可以开发新的业务品种,而且能够避开“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承诺回报”的约束。  

  8、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深度融合。针对我国转轨经济的特殊要求,支持企业改制,大力开展信托投资业务。发挥资本连接的纽带作用,促进产业资本的扩张;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协调劳资关系,提供各种职工信托服务,促进职工企业归属感,在更高层次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立足于结构调整,寻找那些在未来的调整中将成为主导因素的企业、项目或产品,通过为他们提供全方位服务, 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企业治理结构上提供解决方案等等,帮助其提升价值而收益,即努力成为行业整合的战略投资者。

  9、针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滞后的现实,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运用信托、信贷、拆借、项目投资、投资银行等多种途径对资产进行组合管理与运用,能够产生组合投资、规避风险、保值增值等多重效果,这是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所不能比的。开展形式多样的特色信托,如证券信托、债券、信托、产业投资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开发针对不同层次的特色理财服务,必然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

  10、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构筑高效的业务支持系统。(1)、以资金信托为重点,在稳定发展现有业务的基础上,重点开拓证券投资信托和个人信托业务。(2)、在扩大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同时,积极筹组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国有股的收购和重组工作。(3)、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和设计国有股减持方案和社保基金管理方案,寻找国外金融机构共同拓展中国养老金管理市场。(4)、受托开展债权清理和企业股权托管业务,同时开展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业务。在业务创新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与之相适应的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和经营理念创新等一系列配套的创新,使业务创新得到保障和支持。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团队;实行优良的激励机制与作业机制;建立广泛的社会资源与业务管道。

  11、内控与外治,实现稳健经营与发展。信托业要特别注意防范风险,因此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与严谨的风险预警制度。组建经营决策委员会专门进行经营决策安排。构建多层次风险防火墙,建立分级风险防范机制。要始终把“诚实守信、稳健经营”作为信托业的经营风格特色,这也是信托业健康、稳妥、优质、高效发展的一大法宝。要健全信托立法,强化外部治理。我国信托机构在经历了原始起步阶段后,应向高质量方向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与危机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是,信托立法滞后,尚未与国际接轨,中国信托业目前的问题与困境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现象和政策性现象。因此,健全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已成了发展信托业的当务之急。《信托法》已出台并实施,但尚需完善配套法规。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而且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理顺信托业发展的外部体制,对信托业适当开放部分政策资源,既使之与其它金融机构有所分工,又顺应潮流允许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业务有所交叉,并开展竞争。这样,也更有利于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强有效监管。

  在未来几年中,信托公司将苦炼内功,树立品牌,抢占市场先机,提升自身实力,扩张信托资产规模,并争取在某一信托领域或关联领域独占鳌头,通过市场的洗礼,将会出现信托业的几大龙头,最终形成信托业的几大军团与阵营,领衔信托市场。相信不久的将来,信托投资公司能够建立好现代金融运作架构,高能实现理财职能、金融职能、投资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与协调经济关系职能,推动信托职能的多样化,为社会提供集“融资”、“融物”、“服务”为一体的长期金融服务,并实现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与多元化。经营管理者深层次策划,实行基本战略,并主动推进结构性、系统化的改革,自觉完善制度,优化管理,促进整个目标及过程的深入推进与展开,这便是信托业战略经营管理的优化效应。努力增强信托业的经济实力,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知名度,树立美誉度,增殖无形资产,乃信托业战略实施之大计。前瞻思维,理性决策,果敢实践,中国信托业的辉煌时代必将到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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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静琦,《金融信托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12

  4、赵奎、朱崇利,《金融信托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

  5、熊伟,《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6、周新立,《中国信托业的选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5月。

  7、马俊起,《我国信托业的定位与出路》,《金融研究》,199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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