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应同时满足7个条件

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应同时满足7个条件
2019年08月23日 17:4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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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8月23日消息,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应同时满足7个条件,包括上市应满3年且连续3年盈利、扣除拟分拆子公司净利润后累计净利不低于10亿元等。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深化并购重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3 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1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六)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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