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部委专题--国资委专题 > 正文
 

国有股东为保证控股地位所需股份应继续持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8:38 新华网

  新华网 北京6月17日电 (记者 齐中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7日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特别强调,《意见》所提出的关于国有控股股
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

  《意见》要求,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以及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意见》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意见》还特别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今后,国有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完)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父 亲 节
送给父亲节日礼物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