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在2012年12月4日报道《大港股份、新区管委会关联方悬疑应收账款激增14倍》中提到:
1、大港股份和镇江新区管委会之间的关联关系;
2、大港股份与镇江新区管委会应收账款及资金结算的事宜。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1、大港股份和镇江新区管委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镇江新区管委会是镇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镇江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镇江新区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
(2)本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场所均在镇江新区范围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系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是由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简称:经发总公司)的全资公司,经发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由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济开发总公司目前担负着新区范围内所有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并代表镇江市国资委对镇江新区内直接控股、参股的国有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负责人由镇江市人民政府任命。
2、大港股份与新区管委会应收账款形成及资金结算
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与经营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2008年根据公司和新区管委会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公司每年提供一定面积的安置房供新区管委会用于老百姓拆迁安置。详见2008年2月4日和8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的《重大合同公告》(2008-004号、2008-038号)
公司安置房项目建设模式为:垫资建设--移交给政府--回笼资金。公司安置房资金结算模式为:成本加价法,即公司核定项目成本并结合资金成本因素,确定结算收入和新区管委会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协议,目前综合毛利率为20%左右,上述毛利已经考虑到公司的垫资建设财务成本。
公司的资金结算方式导致和新区管委会之间历年均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并随着每年移交面积的增加而呈一定幅度的增加。根据合作协议,2008年需建设19万平方米(1850套)安置房;2009-2011年累计需建设75万平方米(7500套),共计约95万平方米。目前建设交付情况:
2009年建成大港逸翠园、丁卯美林湾安置房19万平方米(2000套);
2010年建成大港翠竹苑安置房 20万平方米(2250套);
2011年建成丁卯张许安置房23万平方米(2600套);
2012年建成大港紫竹苑安置房 30万平方米(3200套)。
上述安置房交付后,2010年前结算资金已经全部收回,2011年确认收入金额7.74亿元,资金回笼金额为5.56亿元,公司2012年9月末对新区管委会的应收账款为10.99亿元,较2012年初的3.41亿元增加7.58亿元,应收账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二、三季度大港紫竹苑安置房分期竣工移交,共计确认收入10.95亿元,回笼资金3.37亿元。
上述应收账款均为一年期以内的应收账款,由于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政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目前新区管委会已经着手安排资金,确保年末结算大部分资金,预计年末对新区管委会应收账款余额将保持去年同期水平,不存在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同时对安置房建设移交后如政府未能按期结算的资金,公司将收取代垫资金利息,其中:2010年已收取3000万元,2011年已收取5823.17万元,上述代垫资金利息将近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三、提示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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