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 02:2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146证券简称:大元股份编号:临-2011-27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4月20日,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泓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泓泽2011年4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拥有的本公司64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205%,价格为26.53元;上海泓泽2011年4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拥有的本公司35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95%,价格为27.42元。截至2011年4月20日,上海泓泽累计减持本公司10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减持后,上海泓泽持有本公司308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4%,仍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鉴于大股东减持股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如下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四十七条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因此,此次大股东的减持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进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详细内容见2011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1-19号公告)

  2、杨军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持有上海泓泽94%股权,持有本公司118800股股票。2010年5月20日,杨军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大元股份公司的股份”,即在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21日期间不减持其持有的大元股份公司的股份(详细内容见2010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0-19号公告)。就大股东减持行为是否违背杨军先生上述承诺的事宜,上海泓泽财务顾问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核查过程中,待其出具核查意见后,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上海泓泽法律顾问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已经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结论意见如下(全文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1、上海泓泽是大元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杨军先生持有上海泓泽94%股权同时又持有大元股份公司118800 股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对大元股份公司而言,上海泓泽与杨军先生是一致行动人。

  2、杨军先生的承诺,属于个人承诺,上海泓泽的减持行为是以“支付购买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9.64%股权和内蒙古大漠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及“代郭文军偿还大元股份1.6亿款项”为目的的筹资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并有利于上市公司,是公司行为,上海泓泽减持大元股份公司股份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杨军先生在增持期间及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大元股份”承诺的违背。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146证券简称:大元股份编号:临-2011-28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9日收到公司董事长赵海先生的辞职报告,赵海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新任董事长选举产生之前,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总经理邓永祥先生代行董事长职务。

  赵海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

  公司监事会于2011年4月19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凌湧先生的辞职报告,凌湧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在新任监事会主席选举产生之前,经公司监事推举,由监事顾跃定先生代行监事会主席职务。

  凌湧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146证券简称:大元股份编号:临-2011-29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重要事项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1年3月26日,我公司与郭文军、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郭文军与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协议书》的约定,我公司或其指定方根据我公司与郭文军在2010年1月10日就受让郭文军持有珠拉黄金的全部股权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向郭文军及珠拉黄金(郭文军指定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6亿元形成郭文军对我公司的债务。根据《三方协议》,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代郭文军向我公司偿还1.6亿元,2011年4月20日我公司已经收到上述款项。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大元股份

  股票代码: 600146

  披露义务人: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上海市奉贤奉浦环城东路丽洲商务大厦15楼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奉浦环城东路丽洲商务大厦15楼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 2011年4月2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大元股份

  指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大元股份1000万股的权益变动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奉浦环城东路丽洲商务大厦15楼

  3、法定代表人:顾雷雷

  4、注册资本:人民币55,988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市政工程施工,城市建设道路施工,绿化项目投资、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水电工程工程施工,管道施工,室内外装潢,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及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电线电缆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得凭许可证经营)

  7、股东情况:杨军持有94%的股权,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6%股权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杨军

  男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无

  顾雷雷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顾华辉

  女

  监事

  中国

  中国

  无

  顾雷雷兼任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旭森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乐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为“支付购买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9.64%股权和内蒙古大漠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及“代郭文军偿还大元股份1.6亿款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本次股份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元股份4080万股,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20.4%。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元股份3080万股,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15.4%。

  二、本次变动简要内容

  至2011年4月19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大元股份股份共计1000万股,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5%。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日期

  减持数量(股)

  减持方式

  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比例(%)

  2011年4月15日

  6,410,000

  大宗交易系统

  3.205

  2011年4月19日

  3,590,000

  大宗交易系统

  1.795

  1、2011年4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大元股份741万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3.205%,价格为26.53元。

  2、2011年4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大元股份359万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1.795%,价格为27.42元。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卖出大元股份股份的情况。

  1、2011年3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大元股份700万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3.50%,价格为32.8元。

  2、2011年4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大元股份300万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1.50%,价格为28.08元。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雷雷

  签注日期:2011年4月20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宁夏

  股票简称

  大元股份

  股票代码

  6001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上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赠与□

  其他√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40,800,000股

  持股比例:20.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30,800,000股

  变动比例:15.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商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法。商

  签字:

  日期:2011年4月20日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nick:@words 含图片 含视频 含投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