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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所持深圳市龙岗国商企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3日 07:12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出售股权概况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2010年12月16日、17日发布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所持深圳市龙岗国商企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我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深圳市深国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龙岗国商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国商")的合计40%股权以人民币4,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松青先生。(相关内容详见刊登在2010年12月16日、17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出售股权进展情况

  1、2010年12月24日,陈松青先生与融发公司及商业公司就龙岗国商40%股权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2、2011年1月5日,陈松青先生支付了龙岗国商40%股权转让的首期款及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075万元(壹仟零柒拾伍万元整);

  3、2011年1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手续办理完毕;

  4、融发公司和商业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和2011年3月7日两次向陈松青先生发函,促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办理剩余资金的监管手续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5、2011年4月11日,融发公司和商业公司收到陈松青先生发来的《解除协议通知书》,提出:其本人由于个人发展以及市场变化等原因,决定与我司解除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

  接到陈松青先生《解除协议通知书》后,公司组织专人与其进行了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双方就该次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了《补充协议书》,主要条款如下: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原协议;

  2、陈松青先生承诺按如下方式承担单方面解除原协议的违约责任:其已按照原协议约定支付的首期款及第二期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075万元(壹仟零柒拾伍万元整),同意由融发公司和商业公司在2011年5月31日前无息返还此笔款项。

  3、陈松青先生愿意承担原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的全部公证费,共计人民币30685元(叁万零陆佰捌拾伍元),同意在返还款中直接扣除。

  三、解除原协议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中,由于陈松青先生仅支付了龙岗国商40%股权转让的首期款及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且双方还未进行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未达到《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标准,解除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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