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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相关裁定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1日 01: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沧民破字第6-17号和第6-1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6-17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破产管理人提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的补充债权予以裁定确认,裁定如下:对管理人审核的赵书忠、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曲江支行等88笔债权数额予以确认。补充债权合计金额约29,651万元,公司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共需偿还约5,295万元。

  二、6-18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破产管理人提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予以裁定确认,裁定如下:1、确认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依法终止;3、因未依法申报债权而未被列入重整计划清偿范围的债权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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