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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4: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日前,一家跨国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总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这样评价海峡两岸的监管机构: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封闭,只要是监管部门没有明令允许做的,相关机构基本上没有运作的空间;大陆监管机构则相对开放,对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明确规定的业务,只要对行业和市场发展有利,在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后,还是有运作的余地。他认为大陆监管层的做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比较好的环境,符合新兴市场的发展特点。

  当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或是不健全并不代表其可以在任何灰色地带自由行动。在制度层面没有具体条文规定时,应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精神或宗旨所在,按照有利于行业和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去考虑是否应该介入相应的业务,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这个宗旨或精神就应该是“与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

  在共同基金是否能成为收购兼并一致行动人的问题上也是一样。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定,但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持有人结构和风险承受能力考虑,显然共同基金并不太适合参与收购兼并活动。更何况在这样与关联方一致行动的过程中,很容易踏入内幕交易的禁区,所以即使没有一致行动的意愿,而是纯粹的市场投资行为,那么这样的投资行为最好也少做为妙。

  不过遗憾的是,国内的某些机构似乎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一些机构没有成为收购兼并的一致行动人,却成为股东投资或投行业务的一致行动人。比如某家上市公司刚聘请一券商作为重组的财务顾问,这家公司的

股票就成为该券商控股的某家基金公司的重仓股,而后该公司重组因种种原因未成,相关基金也迅速从前10大流通股名单中消失。对于市场的质疑,基金公司则以市场投资行为一言蔽之。

  在此,不妨以最善良的心揣度类似这些机构的好意,相信这些投资行为完全出于机构的独立判断,所有与关联方业务相关的投资行为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但从国外的监管案例来看,类似内幕交易这样的违法违规事件追溯期比较长,有点秋后算帐的味道,不知道哪一天国内也会这样。所以在此还是要向基金公司建言,与持有人利益一致的投资行动可以大胆去做,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一致的投资行动则万望慎行。(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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