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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司法清欠风暴即将来袭 老赖们面临秋后算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5:47 中国证券报

  

△严晓群这回可真得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了 IC图片

    ◇上市公司运用法律手段追究资金占用方和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行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法律界人士认为,无论大股东是否为国有企业,也无论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是否由国有企业或政府派出和推荐,只要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都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彻底根除大股东占款问题的发生,关键要看对违规者的执法力度

  本报记者 黄俊峰 孔维纯 上海报道

  “要是到期还不上钱,我是不是也有可能蹲大狱?”上海一家国有上市公司的原老总私下不无忧虑地对记者说。在他任上,国有控股股东侵占了上市公司好几千万款项,至今还有一多半没能偿还。这个遗留问题万一不能到期解决,极有可能会牵连到他身上,因为这种情况已有诸多先例。

  上海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前任董事长张杰,因对大股东南京斯威特侵占公司6亿元巨额资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7月份被上海警方以涉嫌资金侵占罪刑事拘留,再次显示政府部门铁腕清欠的决心。早在今年4月份,掏空了ST龙昌(资讯 行情 论坛)、ST三农和ST海纳(资讯 行情 论坛)三家上市公司的飞天系掌门人邱忠保因同样的原因锒铛入狱。

  张杰和邱忠保的下场,让沪深两市大批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寝食难安。因为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的背景下,在股权分置改革大局已定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手术刀毅然挥向了我国证券市场另一个令人痛恨的毒瘤———大股东占款。

  证监会已经下达了清欠总攻令。上市公司在9月30之前必须解决这个痼疾,如果届时不能解决,证监会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追究上市公司责任。种种迹象表明,证监会动用的清欠“武器”中,决不仅仅是立案稽查等行政手段,还包括敦促上市公司到法院起诉大股东、向公安机关移交“老赖”大股东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等震慑力更强的司法手段。

  一场司法“清欠”的风暴已经登陆,秋后算账的时候终于到了。

  “老赖”们的秋后关

  在上海市十几家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中,上海科技被大股东南京斯威特集团占用5.98亿元,是欠款数额最大的一例。令人触目惊心的巨额占款,让斯威特成为了清欠活动中被秋后算账的重点对象。

  此前,斯威特与上海科技约定解决占款的途径有三种:现金还款2.17亿元,以资抵债1.65亿元,三方划账解决2.02亿元。以资抵债方案由于资产本身的瑕疵遇到了审批障碍,而三方划账是以以资抵债的完成为执行基础的,所以这两项还款计划目前都悬而未决。

  今年3月下旬,上海科技公告了斯威特2.17亿元现金还款的时间进度表。4月底前还7000万元;5-6月再还8000万元;7-8月还6700万元。至4月25日,斯威特以划账等方式清欠资金96.8万元,现金清偿数为0。6月13日,上海科技公告要求大股东还款,称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7月4日公司公告,至6月底,尚未收到大股东承诺的1.5亿元现金还款,董事会决定提前启动诉讼程序。

  斯威特一再违背清欠承诺,终于使监管部门忍无可忍,将案件移交给上海公安部门处理,斯威特当家人严晓群的得力干将、原上海科技董事长张杰,南京斯威特集团前财务负责人顾群,双双被上海经济侦查总队以涉嫌侵占资金罪刑拘。

  “这是敲山震虎。希望严晓群能够抓紧时间,9月底前把欠上海科技的资金想办法还上。”接近负责此案的有关人士称。

  据悉,严晓群目前在积极筹措“以资抵债”,但还没有拿出确定的方案,留给他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资金占用较少的上市公司,必须在6月30日前全部解决资金违规占用问题;有难度的公司,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也要在今年9月30日前解决;9月30日前未解决的,证监会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追究上市公司的责任。

  显然,张杰、顾群被刑拘,是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背景下,上海证券监管部门和警方对上市公司占款行为的一次重拳出击。虽然张杰任职上海科技董事长是在新刑法颁布之前,但刑拘事件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带来的震慑作用不言而喻。

  今年6月29日公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月,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用“破釜沉舟”表达了监管部门打好“清欠”攻坚战的决心。证监会上市部负责人当时就明确表示,对于9月底前不能按期提交“清欠”方案的公司,年底就将进入追究责任的阶段,而刑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就是最重要的武器。

  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7月以来,部分地方政府会同各地证监局共同商讨加快本地区上市公司清欠步伐的对策。近期部分资金占用大户的清欠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上市公司运用法律手段追究资金占用方和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行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国企民企不同对待?

  目前,*ST龙昌、上海科技、*ST三农等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方的责任人,均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和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罪被刑拘或被逮捕,而许多国有大股东侵占旗下上市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家还未完成清欠任务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对记者发牢骚说:“目前为止,严打为什么只针对我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难道国有控股股东没侵占过上市公司资金?”顾雏军、邱忠保这些因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被揪出来的典型,都是民营企业背景,而事实上,国有大股东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现象也非常普遍。

  一家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也对记者诉苦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分钱也没有流进我们个人口袋,现在我们成了清欠第一责任人,我们也觉得委屈啊。”

  日前公布的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通告第三号通告显示,截至7月31日,两市还有139家公司仍存在资金占用,占用余额为305.48亿元。剔除尚未披露2005年年报的个别公司外,截至2006年7月31日,两市共有271家上市公司完成了清欠工作,75家上市公司部分完成清欠工作,合计清欠金额144.92亿元,占所需清偿资金总额的32.18%。

  尽管有关部门对国有和民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情况没有进行分类统计,但是从绝对数量上看国有大股东违规占款要远远超过民营企业,像莲花味精(资讯 行情 论坛)就被国有大股东侵占了超过10亿的资金,中国武夷(资讯 行情 论坛)还有将近6亿被国有大股东占用的资金未清偿。

  “简单地说这就是背信罪,这一规定非常好。”万科(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王石在7月初证监会召开的刑法修正案座谈会上,在谈到有关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相关罪行的新规定时说,过去只有侵害国有资产才是犯罪,而这次以公司为主体定义侵害行为,是一大突破,“因为不仅国有企业,民营上市公司也存在侵害行为。”

  但是对于目前只追究民营企业而不见国有大股东及责任人为此付出代价的现象,有人认为,国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要么为了国有企业的发展,要么为了当地政府财政的需要,要么是为国企职工生存所迫。国有大股东的高管没有从中牟取私利,而是出于公心,追究他们的责任情理上不好交待。

  “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法律讲究平等,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宽恕的现象违背了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款的初衷。”中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依升指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使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和遭受损失,甚至退市,利益直接遭受损害的便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上市公司也称为公众公司,其公众化决定了其受保护不应存在因侵害主体不同而不同的问题。

  高律师说,无论大股东是否为国有企业,也无论上市公司董事等公司高管是否由国有企业或政府派出和推荐,只要实施了该条规定的行为,都必须一视同仁,依法严格予以打击。但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打击和上述法条的实际执行会受到人们在认识上和观念上的阻力,也会受到来自政府的不当干预,从而出现民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违法犯罪,而国有企业占用上市资金,则似乎可以被宽恕的现象。

  首先,在有些人看来,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无可指责,只是从上市公司的“口袋”装入国家或政府的“口袋”,是“公”对“公”,所谓有关责任人并没有将资金装入自己的“口袋”;而私人占用则是以“私”侵“公”。这种“公”与“私”观念的固守显然会偏离法律的本义和严格执行。

  其次,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关联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出现,固然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制度层面的因素有关,但也与证券市场和公司上市制度的建立初衷有一定的联系。公司上市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基于为国有企业脱困的目的,之后,国有企业上市还掺入了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考量因素。政府的认识和不当干预显然是影响打击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先清后欠不得不防

  日前,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600898)因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占用,且未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人员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为此上证所对该公司及其董事长张继升、董事于其华、张欣、李亭玉、李家勇予以公开谴责。

  据上证所审核,三联商社及下属各家分公司假借预付货款名义与关联方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通过控股股东下属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资金。截至2005年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1553.60万元,占公司年末净资产的62.98%。该重大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今年7月31日,尚有8403.60万元未归还。

  三联商社的前身就是被大股东占款差点要了命的郑百文,不料重组郑百文的山东三联集团又将其当成了提款机。在清欠风暴愈刮愈烈的背景下,为什么当年一家被掏空的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之后,新大股东又忍不住伸出贼手?这一事件足以引起市场对“先清后欠”的忧虑。

  去年4月,国务院研究部署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时,明确指出全年要“重点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清欠是中央政府有计划地整肃证券市场的重大举措,而这一工作思想也在刑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中得以体现。为此证监会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展开了前所未有的铁腕清欠运动。

  “感觉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尽管G安泰(资讯 行情 论坛)A不存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可是在参加上市公司刑法修正案座谈会上,公司总经理才让还是对刑法修正案中专门针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有关条款表达了充分的敬畏。

  毕竟今后再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法律的板子将打在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大股东等负责人的屁股上,而且刑期高达3—7年。这无疑大大提高了违规成本,以身试法者不得不仔细斟酌其中的法律风险。

  尽管如此,监管部门依然对“先清后欠”保持了足够的警惕。5月底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中的最后一条,就是“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先清后欠’问题的发生。”

  证监会要求各上市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尽责问责机制,明确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其所持股权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上市公司应力争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实现整体上市,消除占用资金的根源。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过去的一些问题关键是执法不力,要彻底根除大股东占款问题的发生,还要看对违规者的执法力度。”一位曾担任证监会发审委的资深市场人士建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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