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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东承诺违约将成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朱茵 上海报道

  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即全流通时代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模式正在发生重大改变。日前,上海律师协会的专家就新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研讨,其中非流通股东的承诺违约和证券反欺诈行为被认为是两大重点。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体现为: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资本市场今后发展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现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市场反欺诈行为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股票发行、上市与交易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融资融券过程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上市公司购并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市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金融创新产品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等。

  股改实践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被认为是一个重点。有律师表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可分成三种,即必须作为的承诺、必须不作为的承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有可能必须作为也有可能必须不作为的承诺。必须作为的承诺包括增持承诺、出售公告承诺、提高现金数分红比例承诺、现金补差承诺、追加支付对价承诺、管理层股权激励承诺、回购股份承诺、代为现实对价承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承诺、预设股份上市流通价格承诺和发行认股权证承诺。必须不作为的承诺包括持有锁定期承诺、禁售价格承诺。有可能必须作为也有可能必须不作为的承诺包括最低持股量承诺。

  有律师认为,将来作出必须作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若违约时,中小投资者可从三个渠道寻求法律保护:其一,根据《合同法》要求其履行义务和实现承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其二,因作出承诺的信息披露是虚假的,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其三,公司管理层没有积极行使职责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其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非流通股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作出必须不作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若出现违约情形时,可以适用《证券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关于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规定。

  随着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出台并实施,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架构已经完成。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面对证券市场反欺诈行为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应考虑尽快启动如下工作: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协调司法解释和有关中介机构法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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