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有望成为闪电配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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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 02: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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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何军 昨日下午两点,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融资副总监周威作客中国证券网“上证第一演播室”,就再融资热点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了互动交流。周威认为,新的再融资政策将使上市
问:最近3天,3家公司公布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这种方式以往有没有出现过,有何特点? 周威:虽然以前没有这么称呼,但实际上这种方式曾被大型企业运用过,作为实现集团整体上市的一个途径,解决了原来上市规模小的问题。此外,非公开发行还能引入外部投资者。 如果将债权人作为定向增发的对象,还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负债水平。在再融资渠道没有完全放开的时候,内部治理比较好,资金要求迫切的公司,选择定向增发可以赢得一定的时间,这是一种市场化选择的结果,类似于海外的“闪电配售”。 问: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目前市场机构投资者众多,而优质公司的筹码又很稀缺。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在选择特定对象时会不会出现寻租行为,有违公平原则? 周威:如果没有任何约束,不排除这种可能的发生。但我认为,这完全可以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进行规避。市场是理性的,在没有暗箱操作的情况下,让机构投资者充分博弈,通过竞价选择合适的发行对象是合乎市场规律的。当然投资银行在其中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 问:你认为征求意见稿哪些地方有改进的余地? 周威:监管部门对再融资相关法规的出台是相当慎重的,我认真研究了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希望监管部门把法规向市场化的方向再迈进一步。一个重要表现是,上市公司配股时究竟采用包销方式还是代销方式最好由保荐机构决定。 监管部门规定配股必须采用代销方式是为了维护保荐机构的利益,避免出现大量包销情况的发生,这一点我是赞同的,但是我更希望,承揽配股项目的风险或者收益可以让保荐机构自由选择,这不仅有助于上市公司融到更多资金,也有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对于公开增发,我建议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股份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而不单单全部向公众增发,这有助于缓减短期扩容压力。 问: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再融资的一个新渠道,与可转债有何区别? 周威:可转债是一个单一产品,其转股权和债权是合在一起的,它募集资金的总量是一次性满足的,至于之后怎么样,没有考虑。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可以分离为两个产品,即债权和认股权,而且可以单独交易。最终有多少人行权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融资规模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市场,这些都是可转换债券无法体现的。 问:目前公布增发预案的几家公司,它们的增发定价基准日有很大的差异,有的是董事会公告日;有的是股东大会公告日;还有的是招股意向书公告日。你认为增发定价基准日有没有必要统一,如果统一应该以哪个公告日为准? 周威:我认为基准日最好统一。因为如果不统一,上市公司选择的权利就会很大,这样很多不确定的东西会引起一些争议,包括基金、保险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的预期也会受到影响。上述三个基准日中,我倾向以招股意向书公告日作为增发定价的统一基准日,因为这个时间是投资者可以预期的,让市场充分地博弈,价格也就确定了。 (更多内容详见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