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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04: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4月3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3月30日、3月31日、4月3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2、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3月24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6号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风元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举行。

  三、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866,061,245股,其中流通股244,800,000股。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64人,代表股份741,767,6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65%。

  1、非流通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11,942,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66%;

  2、流通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858人,代表股份129,825,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9%,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3.0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26,52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1%,其中委托董事会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0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计1851人,代表股份129,798,82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3.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为《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2006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41,767,683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9,825,356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29,690,316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反对票11,709,887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弃权票367,48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117,747,989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反对票11,709,887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弃权票367,48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投票意见

  1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585933同意

  2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108609同意

  3上海明秀机电有限公司7762676同意

  4交通银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7000000同意

  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191250同意

  6上海久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149237同意

  7交通银行-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3811857同意

  8汉盛证券投资基金3441500同意

  9钟惠兰2245870同意

  10徐水英2037000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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