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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4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3:0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喻春来

  我国民航空难遇难者从3月28日起可获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昨日,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下称:新《规定》),今日(28日)将正式发布,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袁耀辉称,新《规定》除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外,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其中,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袁耀辉表示,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

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公司必须按以上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指航空公司对于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是有限度的。航空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负责赔偿,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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