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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F I I 新管理办法有望二季度亮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07:52 中国证券报

  (上接A01版)记者了解到,原有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已经被重新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为合格投资者开立实名账户,也可为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明细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八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名义持有人的引入绝对是个新生事物,因为以往在A股市场采用的是实名账户的做法”,一位QFII人士说。该人士介绍该条款的厉害之处在于要求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即QFII将其非自营资金的来源及其具体操作上报交易所和

证监会,“隐藏在QFII背后的实际投资人无疑将浮出水面”。

  某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证实,新《办法》实施之后,QFII背后的实际投资人的情况会清楚地呈现在监管部门面前,为其了解情况并加强监管提供了条件。

  新《办法》中该条款的更改还直接导致另一条款的“诞生”,即“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以往监管部门对QFII背后的实际投资人情况并无了解,其相关监管措施难以实施,在信息更为全面的情况下,监管也会更加有的放矢。

  扶持券商法规预留空间新《办法》还为国内券商的业务创新预留了空间。

  据介绍,原暂行管理办法中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已被改为“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即原有的“托管人”被更改为“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相关文件显示,托管人应当具备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不难看出,托管人的资格条件相当苛刻。

  知情人士透露,该条款的修改意味着监管部门在QFII资金结算业务上有了新的思路,不排除将来把这部分业务交由合格的券商来经营。“在国外,该项业务均由券商完成,目前国内的券商还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其市场信誉也需要进一步改善,但为其预留出空间确实非常必要。”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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