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董事长韩铁林 规范——上市公司发展基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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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8:12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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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为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实效提供了保证,也为综合治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顽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新法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通过赋予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股东大会请求权、召集权、主持权、提案权以及诉讼权利,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新法放宽并购管制,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场新形势,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其核心是放松收购管制,促进配置优化,发挥上市公司收购对于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作用。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为提供市场化并购工具预留了法律空间,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增加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学习新《证券法》、《公司法》,我深入领会了新法精神,并在今后公司发展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来落实新法规定。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们将根据新法关于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新规定,对原有公司章程、机构设置等进行相应的修整。第二,除严格按照最新的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公司将更加主动地与投资者沟通,开辟新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公司的战略管理行为,形成一种深入人心的观念,通过持续有效地与投资者的沟通,提升公司价值。第三要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在规范运作基础上,管理层更要致力于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业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