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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定价将明确要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5: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4、5、6号)》,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材料报送、信息披露和与控股股东以股抵债相结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修订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对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

  上述备忘录的发布和业务操作指南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股改信息披露,规范了特殊
方式股改的程序,优化了股改流程,提高了股改效率。

  针对非流通股股东数量较多且地域分散的情况,为提高股改过程中各方的沟通效率,深交所制定了备忘录第4号——材料报送?穴二?雪。根据前期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深交所制定了备忘录第5号——信息披露?穴二?雪。针对部分公司拟通过以股抵债方案与股改方案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情况,深交所根据制定了备忘录第6号——以股抵债。该备忘录对以股抵债的业务流程、材料报送要求和信息披露中的注意事项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股抵债措施适用于纠正

证监会56号文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

  此外,为方便上市公司办理股改股份变更登记业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重新修订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对股改变更登记业务实行“一站式服务”。据《上海证券报》(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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