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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大股东股改不履行承诺须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8:1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 上证所、深交所近日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以统一股改操作标准,规范业务办理秩序,提高审核效率。备忘录明确规定承诺人应该补充承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股改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上证所的备忘录规定,股改方案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审计报告应在网络投票开始前披露。自股东会议股权
登记日次日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应申请公司股票、转债连续停牌,但期间转股是否停牌,原则上按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处理。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中,应当披露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若对价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以分配或转增后的基数计算对价安排水平;若对价涉及非流通股股东缩股的,应以缩股前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变动计算对价安排水平。

  上证所备忘录还明确以下事项:与改革方案同时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处理,法定假日是否计入停牌时间,非流通股股东间代为支付对价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深交所明确规定承诺人应该补充承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中证) 中国

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中小股民的“苦涩”胜利大庆联谊赔偿案遭遇“执行难”(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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