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大股东股改不履行承诺须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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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8:1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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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上证所、深交所近日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以统一股改操作标准,规范业务办理秩序,提高审核效率。备忘录明确规定承诺人应该补充承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股改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上证所的备忘录规定,股改方案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审计报告应在网络投票开始前披露。自股东会议股权
上证所备忘录还明确以下事项:与改革方案同时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处理,法定假日是否计入停牌时间,非流通股股东间代为支付对价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深交所明确规定承诺人应该补充承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中证)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中小股民的“苦涩”胜利大庆联谊赔偿案遭遇“执行难”(来源:南国都市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