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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形势下反收购规则有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文弘)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向纵深推进,目前试点公司非流通股的锁定期满,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处于股份全流通的状态。股份全流通后,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兼并活动也将进入到全新的阶段。

  在各种收购兼并活动中,面对收购方存在的以争夺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行为,作为被收购方的目标公司为维护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必定会采取各种针对收购行为而实施的反收购策略。这种以阻止或挫败收购人而实施的反收购行为,有些时候会不惜损害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

  随着收购行为进入活跃期,目标公司采取的反收购行为也必然会随之活跃。在成熟市场的公司反收购实践中可以说各种策略应有尽有。如反收购的股票交易策略有股份回购、帕克曼式防御、白衣骑士法、死亡换股法等;反收购的管理策略则有相互持股、寻求股东支持、实施金、银、锡降落伞法、实施毒丸术等等。而由于目前我国股市还处在解决股权分置的攻坚阶段,股份未全流通,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极其有限,股权收购在此前大多数还处于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基础上,上述在成熟市场中使用普遍的反收购手段在我们的市场还属于新兴事物。目前,我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中共有十七条规则主要针对公开收购行为的进行创造了基本条件,同时也具体规范了收购人的收购行为。但整个第四章节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中却缺乏相应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则及行为规范,显然存在着法律上的盲点。由于以前国有法人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也就不存在相应的反收购行为。假设针对国有上市企业的收购行为即便把整个公司的流通股全部收入囊中,也根本无法撼动控股股东的地位而转移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今随着全流通步伐的大踏步迈出,通过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获得控制权,公司的股权争夺战必然会出现其他全流通市场一样的反收购战争。反收购行为会被不少目标公司广泛采用,而其他市场中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反收购的规制正是各国公开收购立法的主要内容。

  在其他市场中许多反收购手段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并不有利,有些甚至会对公司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所以有关部门尽早对反收购行为带来的种种弊端未雨绸缪,先要对现有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的章节进行必要的补充与完善,及时建立健全关于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规则,是完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配套措施应及时研究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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