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推荐】反洗钱中的受益所有人识别问题

【今日推荐】反洗钱中的受益所有人识别问题
2020年08月14日 07:09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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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业研究

近年来,由于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推进以及反洗钱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互评估的开展,国内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显著加大。其中,客户身份识别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并成为了监管处罚的“重灾区”。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人民银行取消了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制度,该举措在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的同时,也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与识别最终受益人的难度。

因此,加强落实受益所有人识别,了解该制度的国内、外要求与实践,将有助于银行更有效的做好反洗钱工作、防范相关风险。

一、未来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工作方向

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报告》,认可了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包括在建立多层次的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制定和实施国家反洗钱战略政策等方面,但同时也认为中国反洗钱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其中就包括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问题。[1] 

而在此之前的2018年6月,人民银行已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对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提出了要求,特别强调受益所有人识别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一)《反洗钱法》修改将纳入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近期,人民银行已经启动了《反洗钱法》的修订工作,而根据计划,《反洗钱法》修订的内容也包括了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2020年2月,人民银行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4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明确表明人民银行希望推动《反洗钱法》进行修改,并指出了反洗钱法未来修改的几个方向,其中明确指出:“根据国内反洗钱工作实际需要和国际反洗钱准则要求,完善下列条款:一是在《反洗钱法》中对‘受益所有人’作出定义,对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提出识别要求…”这意味着,未来修改后的《反洗钱法》中,受益所有人及其识别要求将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银行2020年4月15日召开了反洗钱工作会议,披露了《反洗钱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的消息。5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也提及要修改《反洗钱法》。参照国务院公布的立法计划,修订的《反洗钱法》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进行预备审议,《反洗钱法》的修订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

人民银行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中已经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原则、基本要求、受益所有人判定规则、识别强化、简化及豁免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可以说基本涵盖了FATF对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基本要求。虽然,目前的监管规则仍缺乏对受益所有人的概念界定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但随着未来《反洗钱法》的修改,其概念界定与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也会逐步纳入,这就要求义务机构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特别要注意对其受益所有人的识别。

(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受益所有人的识别程序

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对于受益所有人识别与查证,义务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其中法定信息可以独立作为义务机构进行识别依据。但目前某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中,不时会存在有效性不高,未能对非自然人客户复杂的股权结构进行穿透识别,仅从公开网络中查询的企业信息中判断,不要求也不去查验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或从以往工作经验中片面认为洗钱风险较低,采取简化识别程序,以及对具有复杂股权结构的客户仅留存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查询公开系统的截图等,未分层留存涉及到公司股权结构安排的所有实体的必要信息等。这些现象都要求银行等义务机构在未来反洗钱工作中应在法律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上进一步细化识别程序,以客户风险要素、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风险要素以及国家或地区风险要素作为识别程序要求的基础,对受到有效监测的非自然客户、采用特定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的客户、与来自腐败和其他犯罪活动水平较低的国家的客户可以采取相应的简化识别措施,反之亦然。

此外还须注意的是,尽管法律规定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其他义务机构有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义务,也允许金融机构将反洗钱识别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但受益所有人识别的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错误,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可能还需要承担潜在的刑事责任。

二、受益所有人识别已成为反洗钱处罚“重灾区”

从人民银行近三年公布的反洗钱处罚案例缘由来看,金融机构因未做好受益所有人识别而遭受处罚的占比达60%以上。

2017年,人民银行公布了超过350单反洗钱处罚记录,其中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而被处罚的共有248单,占总罚单的71%。[2]

2018年,人民银行共作出368次反洗钱行政处罚,其中因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而被处罚的约254单,占总罚单的69%。[3]

2019年人民银行共作出468次反洗钱行政处罚,其中因客户身份识别而被处罚的共有295单,占总罚单的63%。[4] 

具体来看,反洗钱义务机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原因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大额和(或)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违反保密规定,泄漏身份信息;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对高风险客户进行审核;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不到位;阻碍反洗钱检查以及其他。

从近三年的数据不难看出,因客户身份识别所引起的反洗钱处罚是金融机构遭遇反洗钱罚单的最主要原因,常年占到了60%以上。由此可见,客户身份识别是目前反洗钱工作中的难点与重点。而在实践中,对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而言,目前的工作难点在于对真正受益人的身份识别。

三、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概要

(一)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的起源和重要性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通常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某个客户(法人或法律安排)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以及某项交易的被代理人或自然人。其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信托法律制度,后被广泛应用于税收、证券、保险、反洗钱等领域。

在2017年之前,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仅有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了界定,但其概念界定始终囿于税法角度,认为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并不适用于反洗钱领域。FATF在2012年更新的《四十条建议》中指出:“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某个客户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及/或代表其交易的自然人。”该概念界定被FATF各成员国家所认可,成为反洗钱受益所有人概念界定的主流。随着2016年FATF开始对我国开展的反洗钱第四轮互评估工作,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在近年来出台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完善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建立在受益所有人的概念界定基础上,是指对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非自然人客户),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以使金融机构确信了解其受益所有人。根据FATF《四十条建议》,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应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通过合理方式验证,对于法人和实体,反洗钱义务机构应了解其所有权及股权架构。

受益所有人识别被FATF列为重点工作内容之一的原因在于:相较于自然人客户,非自然客户的组织结构更为复杂,容易隐藏犯罪。特别是在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权凭证,以及允许名义股东和名义董事存在的国家或地区,法人或者信托等架构容易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非法活动使用。银行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若能对其股权结构做到详细的尽职调查,并准确识别最后受益人,将有利于在事前预防洗钱等犯罪活动。

(二)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场景和内容

受益人识别属于防止洗钱与恐怖融资的预防性措施,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识别工作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对属于尽职调查范围内的所有非自然人客户都应进行识别。目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实践中,许多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对象存在一定认识误区,主要误区有两个:

一是,认为反洗钱工作和受益所有人识别等工作仅针对存在洗钱等犯罪嫌疑的个人或主体。事实上,反洗钱工作中有不少程序均为事前预防的方式,其要求普适性的针对于所有用户,这其中就包括了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以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为例,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有与其开展业务往来的实体(包括个人、法人和信托等架构)都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即使该企业为世界知名企业或者股权结构简单,也仅能相应简化受益所有人识别程序,而面对有犯罪嫌疑的主体时,还要强化受益所有人识别过程。只有在客户为监管机构明确的国家机关等少数特定情形下,才能免除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

二是,认为受益所有人识别是针对法人,主要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对一些信托、基金或者其他法律安排,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当中通常会忽略对此类非自然客户的尽职调查,因为信托、基金或其他法律安排等的交易结构隐蔽性更强,进行尽职调查的难度加大,且一些信托、基金通常冠以慈善或其他具有光环的名义,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使工作人员放松尽职调查的心态,但信托、基金或其他形式的非自然人客户同样存在洗钱犯罪的风险,特别是信托、基金等还具有涉外因素时,洗钱与恐怖融资的风险更加大。

根据现行的最新版FATF《四十条建议》,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客户身份。金融机构应通过可行的独立文件、数据或信息来识别和确认客户的身份,这一要求即为此前客户身份识别的延续。

二是确定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身份。金融机构应识别受益人身份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验证,对于法人和实体,反洗钱义务机构应该了解其所有权及控股架构。

三是了解客户的目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取信息了解客户与其商业往来的目的。

四是持续进行尽职调查。在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的存续期,特别是在客户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应持续确保客户的风险特性、交易特征、资金来源等能有效被银行了解且具有连续性。

据FATF、世界银行以及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调查研究,大量的洗钱犯罪是以公司作为工具,掩盖犯罪嫌疑人身份、交易目的、资金来源等。若能及时有效地识别法人客户与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法人资金来源于资金活动将会极大减少洗钱犯罪的发生。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风险点:

首先,受益所有人信息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被掩盖:1.壳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可能会通过不同法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组建复杂的公司结构,特别是域外投资者跨越司法管辖区,典型如VIE模式;2.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多重安排,包括以其他法人的名义注册多层股权;3.无记名股票或认股权证;4.不受限制地使用法人担任董事;5.被正式提名的股东或董事,但提名者的信息未公开;6.被非正式提名的股东或董事,例如存在家庭关系等;7.信托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使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分离;8.利用中间人组建法人,包括职业中介。

其次,涉及到跨境监管和信托等独特结构时,金融机构应特别关注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准确性。当这些方式牵涉到境外因素,例如VIE模式中涉及到在不同国家注册的多个法人,那么相关交易活动的追踪难度便会加大,所以具有特定特征的非法人客户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此外,由于信托独特的结构特征,资金活动中的匿名性更强,很容易出现利用受托人、保护人、或受益人的名义掩盖实际受益所有人的情况,这些对非自然人客户背后的实际受益人调查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有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证是预防洗钱犯罪的重要方式之一。

四、境内外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本部分内容我们将从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识别程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豁免、简化或强化受益所有人识别等几个方面,对境内外的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对比。

(一)我国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目前,我国反洗钱领域受益所有人制度的依据主要为《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之规定,我国受益所有人的认定、程序、豁免等规则总结如下:

在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上,《通知》对如何判断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等各类主体的受益所有人的方法进行了列示:

对于公司类主体,《通知》提供了以下判断受益所有人的方法:“1、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以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2、若未识别出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对满足前述标准的自然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存疑,应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为实际受益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巨额资金等。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被认定为高管的自然人。”

对于合伙企业类主体,《通知》提供了以下判断受益所有人的方法:“1、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2.不存在上述自然人的,可按照公司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判断;3.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确定受益所有人的,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应被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于信托类主体,《通知》提供了以下判断受益所有人的方法:“能对信托形成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人为受益所有人,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应层层深入追溯到最终对信托形成控制、享有最终权益的人。”

对于基金类主体,《通知》提供了以下判断受益所有人的方法:“1、拥有超过25%的权益份额的自然是受益所有人;2、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为受益所有人;3、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暂时无法确定权益份额的,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是受益所有人。”

对于其他类别的主体,在受益所有人识别方面,《通知》要求:“涉及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未单独列举的情形,可参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执行,无法参照执行的,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在受益所有人识别的豁免、简化、强化三种不同情形方面,《通知》分别对各种情况进行了列示:

关于豁免,按照《通知》要求,以下情况金融机构可以豁免受益所有人识别:“1、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关于简化,按照《通知》要求,以下情况金融机构可以简化受益所有人识别:“非自然人客户为股权结构或者控制权简单的公司。”

关于强化,按照《通知》要求,以下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受益所有人识别:“1、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国政要的,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分析的频率的强度;2、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既包括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义务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通过工作、生活等产生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3、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多层嵌套、交叉持股、关联交易、循环出资、家族控制等复杂关系的。4.受益所有人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等情形。5.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的。”

(二)境外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为了解境外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本文主要选取了FATF、欧盟和美国关于受益所有人识别的要求。具体的文件包括FATF在2014年公布的《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指引》(Guidance:Transpar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欧盟《反洗钱3号令》《反洗钱4号令》《反洗钱5号令》以及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1、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

在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上,FATF、欧盟和美国分别作出了以下要求:

根据FATF要求,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法人一定数量的股份(具体设置比例由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具体制定);2、股东单独或联合通过协议、备忘录或其他关联关系等能够对其他股东施加控制,这种控制包括经济方面以及表决权方面的控制;3、自然人通过其他方式对法人施加控制,例如与上述人员有着其他个人联系;4、不以持有股份的方式对公司实施控制,比如参与公司财务或者存在亲属关系以及有历史联系或其他合同关系;5、自然人对公司商业实践或一般战略施加关键性影响;6、高级管理人员,例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管理或执行董事等。”

根据欧盟现行反洗钱法令,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包括:“1、对于企业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以上或持有公司25%以上表决权的自然人。2、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基金或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1)被确定是未来受益,且受益份额在25%或以上的自然人;(2)如某项法律安排或实体的受益者身份无法事先确定的,则该法律安排实体设立或经营的主要利益所有者被视为受益所有人;(3)对某项财产拥有25%以上的自然人;(4)其他从信托中实际受益的人;(5)其他以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方式对信托形成实际控制的人。”

根据美国的现行反洗钱标准,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为“1、个人以合同、协议、备忘录或其他形式持有超过25%的股权。2、个人对公司实现控制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以及直接领导一个公司的(1)执行管或高级经理(例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管理层成员、普通合伙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主管等);(2)其他承担同样相似职能的人。3、在信托法律关系下,所有权标准项下的实益所有人为受托人。根据所有权标准和实际情况,无实益所有人或实益所有人数量多达4个自然人的,需要根据控制权标准进行认定。”

2、受益所有人识别程序

除了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FATF、欧盟和美国还就受益所有人信息识别程序进行了规定:

FATF要求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识别程序,包括对交易客户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提升识别准确度。具体识别程序包括:“1、公司登记机关应确保公司基本登记注册信息的记录与保存,包括公司名称、形式、注册地、章程、股东及董事高管信息等,且这些信息能够被公众获取。2、交易客户应及时提供其公司名称、公司证明文件、公司形式、注册地、章程、董事名单、股东名单以及股东持股种类及数量等,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性。3、法人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步骤确定:(1)能够确定持有法人股份并对法人形成控制的自然人;(2)在不能确定持有法人股份并对法人形成控制的自然人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确定受益所有人。”

欧盟对于受益所有人的识别程序具体要求为:“1、要求所有成员国集中登记所有权信息,可供银行、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合法利益的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访问查询。2、登记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包括名称、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国、以及受益所有权的性质和程度。3、信托或基金登记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中还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以及任何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最终控制信托或基金的自然人。”

美国对于受益所有人的识别程序具体要求为:“1、金融机构须建立合理的书面受益所有人识别与查证制度。2、识别与核查客户身份:(1)在客户开户时对受益所有人进行识别,除非此客户属于豁免查证范围。义务机构的查证方式可以是根据官方附录中的格式,也可以是其他格式。(2)基于风险为本原则对受益所有人身份核查,核查程序性要求不低于客户身份认证查询标准。”

3、受益所有人识别的豁免、简化与强化情形

根据FATF、欧盟和美国的要求,面对以下主体或情况,金融机构可以豁免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

FATF指出,以下情况可以豁免受益所有人识别:“1、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被证明为低,适用于严格限定的、合理的情形;2、自然人或法人偶尔或少量开展的(考虑数量和绝对标准)金融活动(处资金或价值转移外),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低。”

欧盟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商业关系时必须进行尽职调查,除非在电子支付领域,成员国经风险评估认为是低风险可以免去尽职调查,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支付工具的月成交限额在250欧以内,且仅在成员国内使用;2、账户的最大电子交易量不能超过250欧;3、支付工具被广泛用在购买商品或服务;4、账户不能进行匿名电子货币筹资;5、发行人能对账户能够进行有效监测,能够识别非正常或可疑交易。”

美国则要求:“1.限额在50000美元以下,由零售商开立用于信用产品POS结算的账户,包括专为购买零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的私人标签信用卡;2.金融机构直接汇划的,由邮政服务商开立用于邮政资费结算的账户;3.金融机构直接汇划的,由保险经销商开立用于保费结算的账户;4.金融机构直接汇划的,由设备供应商/租赁公司开立用于设备销售/租赁费用结算的账户。豁免的限制条件:对第2种与第4种情况不适用于企业实体能够与第三方进行收付业务的账户。”

根据FATF、欧盟和美国的要求,面对以下主体或情况,金融机构可以简化受益所有人识别:

FATF指出,在认定为潜在低风险情形时,可以简化受益所有人识别,具体包括:

“1、客户风险要素:(1)受到FATF建议约束并严格执行且受到有效监测的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2)受披露要求的约束并确保受益所有权充分透明的上市公司;(3)公共管理部门或公共企业。

2、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风险要素:(1)低保费保单;(2)用于养老金计划的保单,无退保条款且不能抵押;(3)保费从工资中扣除,且规定不允许转让的退休金、养老计划或类似计划;(4)普惠金融下为特定类型客户提供的有限金融服务。

3、国家风险要素:(1)被互评报告等认可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有效的国家;(2)被可靠来源认为腐败和其他犯罪活动水平较低的国家。”

欧盟指出,在面对以下情形时,金融机构可以简化受益所有人识别:“1、客户来自低风险国家,成员国允许简化调查流程;2、简化尽职调查程序前,义务机构能确定其商业关系或交易属于低风险;3、义务机构能确保对交易进行有效监测,能识别非正常或可疑交易;其中具体考两因素包含FATF规定的潜在低风险要素。”

在美国出台的《银行保密法》中,其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简化受益所有人识别情形与FATF基本相同。

根据FATF、欧盟和美国的要求,面对以下主体或情况,金融机构可以强化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

FATF指出下列情形下,可以强化受益所有人识别:

“1.客户风险要素:(1)异常情况下开展业务;(2)非居民客户;(3)通过法人或法律安排来持有个人资产;(4)拥有名义股东或不记名股票的公司;(5)现金密集的业务;(6)所有权结构明显异常或复杂。

2.国家或地区风险要素:(1)互评报告认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不健全的国家;(2)受到联合国制裁、禁运或类似措施的国家;(3)被可靠来源认定为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严重、资助或支持恐怖活动,或恐怖组织在其境内运作的国家。

3.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风险要素:(1)私人银行业务;(2)匿名交易;(3)非面对面业务或交易;(4)来自未知或非关联方的付款。”

欧盟认为以下情况,受益所有人识别应当强化:“1.客户来自高风险国家;2.所有复杂且不平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没有法律及经济目的的非平常交易;3.当评估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的风险时,成员国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欧盟反洗钱令的考虑因素与FATF要求一致,故不在赘述)。“

美国《银行保密法》对受益所有人强化识别的情形与FATF的强化识别建议一致。

从以上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关于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识别程序、豁免、简化及强化等的梳理中可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公司而言,持股达到一定数量的股东与对公司形成决定性影响的人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即享有公司实际较多财产利益、掌握较多表决权、具体决定和执行公司重大事务的人属于受益所有人。对持股比例的阈值设定,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FATF建议的25%,而对能对公司重大事务形成决定性影响的人通常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董事等。

二是对于信托及基金而言,受益份额在25%以上的受益人一般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若实现不能确定实际受益人,则信托或基金的设立人或经营利益的实际享有者认为是受益所有人。

三是就识别程序而言,FATF建议各国严格对法人的登记注册管理,并列举法人客户在交易时需提交的必要信息同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欧盟以建立统一数据平台的形式为金融机构提供识别便利,美国以规则选入适用的方式给予交易双方更多的选择。考虑到金融机构承担受益人识别工作的成本巨大,但识别收益无法量化计算,以及现实中许多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采取电子储存的方式并非纸质版,这样的情况下FinCEN对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方式不宜采取强制性要求,而是规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官方规定的格式,也可以自己设定的规则进行认定,但要符合基本信息要求,

四是以“风险为本”原则设立豁免、简化、强化程序,以客户风险要素、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风险要素以及国家或地区风险要素作为设定识别程序适用等级的依据。此外,美国反洗钱尽职调查规则中还规定,FinCEN可以通过政府监管机构获知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实体可以适当豁免受益所有人识别,主要包括:(1)由联邦或美国政府监督的金融机构;(2)被免除现金交易报告义务的主体;(3)美国国家或者州政府机构或其分支;(4)依照美国国家或者州法律以及州际协定成立的政治实体及分支;(5)任何实体(包括银行在内)的普通股或类似资本权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上市的;(6)任何依照美国国家/州法律成立的实体,且其超过51%的普通股或类似资本权益已上市的;(7)依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履行报告义务的证券发行人;(8)在美国SEC登记的投资公司和投资顾问;(10)符合《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登记成立的清算机构;(11)任何依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在美国SEC登记成立的实体;(12)依照《1936年美国商品交易法案》规定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登记成立的商品基金经理、商品交易顾问、零售外汇交易商、互换交易商以及互换交易主要参与者;(13)依照《2002年萨班斯法案》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14)依照《1956年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登记成立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蓄与贷款业务控股公司;(15)由金融机构承担运营或顾问的集合投资基金;(16)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17)依据《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由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指定的金融市场公用事业公司;(18)由外国监管机构维护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外国金融机构;(19)具有商业活动的外国政治实体、机构及其在美各州分支。

参考文献:

(1)EU,May 2018,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5/849 on the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s of money laundering or terrorist financing,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2009/138/EC and 2013/36/EU”,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8L0843

(2)FATF, Oct. 2014, “Transpar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transparency-and-beneficial-ownership.html

(3) FinCEN, May 2016,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Customer Due Diligence Requirement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ttps://www.fincen.gov/news/news-releases/fincen-reminds-financial-institutions-cdd-rule-becomes-effective-today#:~:text=The%20Financial%20Crimes%20Enforcement%20Network%20%28“FinCEN”%29%20reminds%20financial,their%20illicit%20activities%20and%20launder%20their%20ill-gotten%20gains.

注:

[1]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19年4月18日,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809727/index.html,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8月13日。

[2]数据来源:新浪财经,2018年04月05日,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6359922816/17b14b880019005tfl,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8月12日。

[3]数据来源:Acco反洗钱咨询,2019年01月05日,https://www.sohu.com/a/286967364_650080, 最后一次访问2002年8月12日。

[4]数据来源:受益所有人,2020年01月16日,http://m.sinotf.com/News/index/id/340666,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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