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1月有余,ST康美造假近900亿,为何只罚60万?

新《证券法》实施1月有余,ST康美造假近900亿,为何只罚60万?
2020年05月17日 17:15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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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光

近日,ST康美(维权)*ST索菱(维权)东方金钰(维权)因涉嫌财务造假,分别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虽然《证券法》最新修订案已经于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在上述三起行政处罚事项中,对三家上市公司,仍以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作为处罚依据,特别是合计虚增货币资金近900亿元的ST康美,其罚金只有60万元,处罚力度有些“轻描淡写”。这或许是因为新《证券法》实施时间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法律效力无法溯及既往。好在,5月15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给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些财务造假公司或将面临进一步处罚。

2020年5月14日晚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SH)披露了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处罚公告)。从2018年12月28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至今,历时近1年零5个月,ST康美涉嫌财务造假一案,终于有了结果。

令市场各方诧异的是,对于ST康美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却明显不及预期。按照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2020年证券法》),虚假信息披露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高达到1000万元,堪称是罚到“倾家荡产”。可是据ST康美处罚公告披露的措施,上市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实控人马兴田和许冬瑾,给予警告,分别被罚90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除了给予警告之外,应缴罚款从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两者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究竟为什么呢?

ST康美的行政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

据处罚公告披露,证监会对ST康美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按《2005年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处罚公告还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中期和2018年的四个不同报告期内,ST康美的年报和半年报都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合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虚增利息收入5.10亿元,虚增营业利润41.01亿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公司合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0亿元,其中2018年上半年,虚增货币资金高达361.88亿元。2018年末,ST康美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投资性房地产分别调增11.89亿元、4.01亿元和20.15亿元,合计虚增资产总额为36.05亿元。此外,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遗漏的违法行为。

于是按照《2005年证券法》193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之外,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他董监高分别被处以从10万元到60万元不等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为60万元。至于马兴田和许冬瑾,既是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的实控人,其本人又分别是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人属于“两罪并罚”,因此合计应分别缴纳9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0年3月1日起,《2020年证券法》已经开始实施。相对于先前的《证券法》,新《证券法》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样以信息披露违法为例,据《2020年证券法》第197条规定,对于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外,并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信披违法行为或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披违法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参考《2020年证券法》的处罚标准,对ST康美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那么上市公司可能需要承担1000万元罚款,实控人马兴田和许冬瑾或将面临1500万元巨额罚款,而其他责任人,或也将面临从5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的高额罚款。

还有两家公司也按《2005年证券法》处罚

ST康美的信披违法行为按《2005年证券法》处罚,是否独此一家呢?其实,2020年4月以来,还有两家涉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索菱,证券代码:002766.SZ)和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金钰,证券代码:600086.SH)也分别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在两份事先告知书中,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仍然是《2005年证券法》。

先看*ST索菱:2020年4月11日,*ST索菱披露了收到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据该公告披露,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合计虚增营收8.05亿元,合计虚减费用3900.58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8.49亿元,存在虚假记载。此外,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未将借款及时入账,未及时披露借款、担保、保理、付款及潜在付款义务等相关事项,并且没有披露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遗漏。

该项处罚,同样遵循《2005年证券法》第193条规定,*ST索菱除了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之外,被处60万元罚款;实控人肖行给予警告,被处90万元罚款;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分别被课以3万元到30万元金额不等的罚款。

再看东方金钰:2020年4月28日,东方金钰也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于29日发布公告。据该公告披露,东方金钰同时存在虚构销售交易和虚构采购交易的情况,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营收5.57亿元,合计虚增营业成本1.98亿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3.59亿元。

对于东方金钰的处罚,也是按《2005年证券法》展开,东方金钰除了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之外,被处60万元罚款;董事长赵宁以下合计19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分别被课以3万元到30万元金额不等的罚款。

为何三家公司不按《2020年证券法》处罚?

这就比较奇怪了,既然《2020年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何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事先告知书中,仍然以《2005年证券法》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据法律专业人士分析,从法律效力不可回溯的角度来看,由于ST康美、*ST索菱和东方金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到2019年初,即《2005年证券法》的有效期内,因此适用的证券法为《2005年证券法》。如果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生在2020年3月1日以后,那么《2020年证券法》才有用武之地。按常见的证监会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的流程周期来看,最早的“1000万元”罚款事项,可能出现在《2020年证券法》实施后的1年到2年内。

那么,诸如ST康美、*ST索菱、东方金钰这些财务造假的公司是否就万事大吉了呢?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强调,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我们会贯彻新证券法精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抓紧推进积案清理。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危害的,我们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由此看来,如果ST康美的造假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危害,还将面临进一步处罚。

对仍然有意以身试法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我们还是给出一句善意提醒:2020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财务造假,可不会再依据《2005年证券法》,作出被戏称为“罚酒三杯”的处罚了。重拳打击财务造假,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监管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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