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经验

《中国金融》|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经验
2021年12月06日 10:59 媒体滚动

  作者|张望军 余兆纬 王婷‘中证金融研究院’

  来源|《中国金融》2021年第23期

  编者按
  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20周年。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所指出的,“这二十年,是中国深化改革、全面开放的二十年,是中国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的二十年,是中国主动担责、造福世界的二十年。这二十年来中国的发展进步,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埋头苦干、顽强奋斗取得的,也是中国主动加强国际合作、践行互利共赢的结果。”20年来,中国充分把握历史性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金融、贸易、市场等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为此,本刊编辑部策划专题,展示加入世贸组织20年来中国经济金融领域在对外开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绩,展望未来中国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美好愿景。

  中国资本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处于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的前沿。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中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入新阶段。20年来,资本市场在改革中发展、在开放中进步、在合作中共赢,股票和债券市场市值均居于全球第二位,商品期货市场排名前列。在此过程中,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持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开放道路。

  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取得丰硕成果

  1990年沪深交易所设立,开启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征程。在资本市场建设伊始,我国就坚持开门办市场,“引进来、走出去”一体推进,在交易所设立B股,支持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拉开了双向开放的序幕。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全面履行金融服务业开放承诺,资本市场、机构、产品开放积极稳妥推进,推动资本市场沿着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方向加快发展。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渠道持续拓宽。1993年内地首家H股公司青岛啤酒在香港上市,拉开了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序幕。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特别是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签署后,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数量明显增加。2012年,境外上市财务门槛取消、审核程序简化。2017年,明确H股公司境外再融资可“一次核准、分次发行”。2019年,H股“全流通”改革全面推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为企业发展壮大、境外投资者分享中国改革开放成果提供了双赢机会。截至2021年10月,经证监会核准到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约300家,累计筹资超过4000亿美元。

  行业双向开放稳步扩大。证券服务业开放是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承诺之一。首家合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成立,2007年放开外资入股期货公司。外资在合资基金、券商的持股比例上限分别于2004年、2012年由33%提高到49%。2018年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均被放宽至51%。2020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不仅没有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放缓,反而进一步加快。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外资股比限制提前一年全放开,外资机构在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上均实现了国民待遇。截至2021年11月,共有12家外资控股或全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获批。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积极拓展跨境业务,超过80家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跨境证券双向投资机制不断优化。借鉴国际经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分别于2002年和2011年建立,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制度分别于2006年和2014年建立。近年来,QFII、RQFII制度加快完善,2018年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限制和资金汇出20%的比例限制,2019年全面取消额度限制。2020年11月,QFII、RQFII制度规则合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可投资范围。截至2021年10月末,共有653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截至2021年8月末,173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额度为1498亿美元。

  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有效拓展。沪港通和深港通先后于2014年和2016年建立,拓宽了不同类型境外投资者跨境投资A股市场的渠道,也为中国内地与全球资本市场搭建了双向流通的桥梁。2018年沪港通与深港通每日额度放宽到原来的4倍,2019年和2020年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科创板股票等被纳入投资标的。2018年沪伦通开通,华泰证券等3家机构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DR)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近年来,A股先后被纳入明晟(MSCI)、富时罗素和标普道琼斯等国际知名指数且比重不断提升,显示出国际投资者对中国改革开放的信心和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认可。截至2021年10月,境外投资通过沪深股通渠道累计净流入1.5万亿元。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产品体系逐步完善。基金产品方面,2015年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2019年中日ETF互通产品正式开通,2020年深港、沪港ETF互通产品开通,跨境基金产品逐步丰富。债券方面,境外机构在交易所发行熊猫债券试点于2015年启动;稳妥推进境内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优质企业在交易所发行“一带一路”债券。截至2021年10月,熊猫公司债累计发行93单、金额1475亿元;“一带一路”债券累计发行39只、金额534亿元。期货方面,《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6月发布。2018年3月,首个对外开放的期货品种原油期货上市,目前已成为全球成交量第三大的原油期货。截至2021年10月,共有原油、铁矿石、PTA等7个期货和2个期权品种对境外投资者开放,为境外投资者投资提供良好的风险管理工具。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合作日益深化。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2012年成为理事会常任理事。2013年,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截至2020年底,中国证监会与66个国家或地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坚持相互尊重、有效沟通、互利共赢的原则,在跨境审计监管与执法合作等领域同相关方开展务实合作。交易所、结算机构、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行业组织治理,2021年第60届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会员大会暨年会由深交所承办。交易所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方式,为促进全球资本市场交流合作、推动资本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基本经验

  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立足“新兴加转轨”的基本特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积极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探索出了一条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金融业整体开放步伐相协调、符合国情市情的双向开放道路,推动了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金融体系。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始终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依归,主动融入国家战略统筹谋划和推进,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把握好开放的重点、节奏和力度。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明显增多,银行、保险、能源等行业的一批大型企业在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上市,推动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在境内外上市,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有力推动了金融体制改革,增强了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QFII、RQFII、沪深港股通等跨境证券投资机制和渠道相继建立并不断优化完善,在引导和培育长期投资与价值投资理念、提升市场透明度、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相结合,循序渐进推进资本市场开放。与一些新兴市场短期内全面开放资本市场不同,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始终注重协调好金融改革、发展和开放的关系,做到了稳中求进、稳妥有序。一是试点探索。无论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QFII制度,还是H股“全流通”改革、期货品种向境外投资者开放等均先行试点,再行推广。二是稳步实施。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先逐步放宽再全面取消。QFII的准入门槛逐步降低,投资范围不断扩大,投资额度多次提高,最终取消限制。沪港通开通设置总额度限制,稳健运行后取消。三是市场、机构和产品开放多管齐下。证券基金期货机构通过引入外资和先进管理经验,竞争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根据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发展实际,逐步扩大境内外投资者产品选择范围。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促进机构和产品开放。

  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开放条件下监管能力建设。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遵循“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原则,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同步建立健全跨境资金监测、“看穿式”监管、跨境监管协查合作等制度安排,持续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同时,随着双向开放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引入了更多境外中长期资金,增加了金融要素供给,也有助于完善境内市场的运行质量。实践证明,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进度、节奏和程度,与经济发展阶段、金融体系结构、金融监管能力是相适应的,做到了开放步伐加大和监管能力提升的协调同步,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有力促进了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取得重要成果,有力地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中国进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评估报告,也充分肯定了中国近年来金融和资本市场体系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要看到,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时间还不长,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距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还有差距。截至2021年9月,外资合计持有A股流通市值占比约5%,持债占比约3%,低于成熟市场和部分新兴市场水平,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有着广阔的空间。

  坚定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对外开放

  当前,世界经济金融格局深刻演变,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开放合作是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我们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总目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以市场化改革促进更大开放,以稳步扩大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加快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在更高水平上统筹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关键是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推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基础制度创新,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经济转型发展的质效。加快投资端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社保、保险、银行理财等长期资金入市,改善投资者结构,促进投融资平衡协调发展。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优化市场生态。

  不断拓展市场、产品和机构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拓展和优化外资参与境内市场的渠道和方式。推动提高A股在MSCI等国际指数的纳入比例。扩大期货品种对外开放,更好地满足实体企业和投资机构风险管理需求。支持更多证券基金期货外资机构以独资控股或合资方式在境内展业,健全境外企业在境内市场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等制度,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优质上市公司。持续完善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机制,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持续加强开放条件下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持续做好沪深港通“穿透式”监管,强化数据共享和监管协同。加强对全球经济金融形势的跟踪分析和外部输入性风险的研判识别,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防范资金大进大出风险。秉持开放的态度和合作的诚意,持续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国际治理能力。深化跨境监管合作,切实维护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正常秩序,营造可预期的资本市场制度环境和监管环境,为制度型开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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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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