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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借保护国有资产流失之名 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16:00 法制早报

  股权分置改革

  应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要防止借保护国有资产流失为名

  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实习记者 孙昀 发自北京

  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在幼稚和不足中学习和成长。处在目前股市低迷时期又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关键时点,中国的证券市场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艰难的探索。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还有那些法律和制度问题亟待完善?为此我们专门采访了证券法修改小组特邀顾问、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律研究所的所长郭锋教授。

  不能简单认为股权分置是资本市场罪魁祸首

  记者:当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2005年中国股市的最重大事件。自5月9日中国证监会推出首批4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后,近段时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安排格外密集,颇有令人眼花缭乱之感。您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不是当前最紧迫的问题,是阻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郭锋: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始于1992年5月颁布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四种股权形式并存。

  从股权分置的形成到现在提出解决,漫长的十几年过去了,现在突然把解决非流通股问题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突破口,如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把上市公司治理失败和股市五六年的长期低迷,归结为由于股权分置造成的,我认为不一定正确。我们应该看到,很多流通股比例很高的上市公司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造假、私募基金等问一系列问题,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股权分置看成是资本市场的罪魁祸首。

  目前股市低迷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我也同意股权分置确实是中国证券市场一个制度性障碍,但不是当前最紧迫的问题。相反我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在当前股市如此低迷的时候启动,时机并不好。股指一跌再跌,大盘只有1000多点,整个市场的总值掉到八千九百多亿,再大规模的市场扩容只会更严重地打击投资者信心。以八千九百多亿的市场要减持三万亿的市值是很可怕的,市场规模大大不够。因此我认为股权分置的问题是要解决,但时机的选择上还要慎重。

  改革应报人大常委会审批

  记者:当初发行时的招股文件、招股说明书,国家和法人都承诺不流通,或者说暂不流通,现在要改变契约的内容了,有何法律依据吗?改变这些实质条款应遵循什么规则?在法制完善上还存在哪些问题?

  郭锋:曾经有个公司的股东找我探讨过这个问题。当时的招股说明书在法律上是一个要约邀请,一旦签订双方就形成了一个契约关系。如果要改变其中的条款需要合同双方的同意。而我们现在推出的表决机制就是赋予了流通股股东话语权和投票权。这就克服了股权分制改革中一个主要的法律障碍,也体现了监管层的制度创新。但是在这次改革中还是存在监管层自由运用行政手段的问题。如果按严格的法律程序,应该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通过国务院立法,然后再启动。即便不这样,也应先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因为大家知道,《公司法》明确规定,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行的。这可能是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一个最主要的法律制约。

  防止以国资流失为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记者:既然股权分制改革会造成市场大规模扩容,并有可能影响价值中心进一步下移,那么您认为股权分置解决的根本出路在哪里?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郭锋:我有一个思路,就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非流通股的交易应该先放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比如说,上海、深圳这两个市场仍旧进行流通股的交易,另外建立像美国的纳斯达克那样的市场,进行非流通股的交易。如果经过几年时间两个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趋同了,就可以合并到一个市场。如果不能,就还在这个市场中。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证券法修改中就为场外电子交易留出了空间。

  另外股权分制改革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对价问题。非流通股股东应该对流通股股东进行一定的价值补偿,但究竟怎么补、补多少合适?从法律的角度看,股权分置的解决办法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等价有偿,自由的原则等等。虽然现在没有一个公认的科学的模型进行计量,但我个人认为,这中间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打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另一种像有些专家提出的,按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比例进行补偿,我认为同样是不科学的。因为现在的交易价格是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风险、甚至股市操纵等多种因素下形成的,不能说完全是因为非流通股对流通股的利益侵占所致。另外经过无数次换手,现在的持有者的风险已经被前面的很多持有者分解了,将这些损失补偿给一个人显然也不合理。

  总之,股权分置改革还需要一系列相关的的技术支持和政策的配套。打好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既需要监管层的勇气,更需要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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