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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权益无价 证券法规定连带责任合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4:59 中国青年报

  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近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初审。新华社播发的评论员文章称,此次《证券法》修改中最值得期待的亮点,是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置于法律的框架之内。而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证券法》修订草案引入“连坐”(即现代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制度。

  针对导致市场出现大量“垃圾股”的欺诈发行行为,现行《证券法》只规定发行人
的赔偿责任,这远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证券法》修订草案引入“连坐”制度,使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欺诈发行的责任,以强化投资者的求偿权利,进而降低发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虚拟经济(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也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形态。可以说,离了“证券投资”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像的。然而没有投资者的证券市场更不可想像,没有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靠保护的证券市场永远也不可能发展壮大。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投资者的权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监管和立法都需要付出巨额的成本,但相对而言,投资者权益却是无价的。

  但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中国一直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虚假上市、内幕交易、伪造利润、操纵股价等现象时有发生。

  就证券市场而言,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能够以较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发行人的行为和实际状况。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连坐”制度的设计,强化了证券公司的责任意识,有益于加强证券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监督。

  这种制度安排相对来讲不但可以节约监督成本,而且也是合理和有效的。因为“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并且有些“信息不对称”并不是靠成本、技术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制度的安排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强化“连带责任”在某些制度中的作用,是有道理的。

  作者: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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