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股票索赔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粤传媒股票索赔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22年12月19日 11:49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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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粤传媒(维权)股票索赔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

  2022年12月16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称:”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承担责任的金额3,945.40元(含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

  2021年4月30日,粤传媒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 号)。粤传媒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粤传媒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买入粤传媒股票,且在2016年10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粤传媒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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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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