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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证监局
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30号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规范运作方面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职不到位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未履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条第四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职责,未对2021年8月以后任命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如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进行审核。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不到位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履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有关职责,2021年以来,未制定高管薪酬、福利标准,未对职工的薪酬政策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履职不到位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1年度未召开过会议,未对购买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不符合《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2021年9月24日,公司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未披露交易涉及的两款车型已停产多年,后续产品竞争力不明,相关固定资产形成时间较长,后续能否实现正常生产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公司对2021年12月4日签订的457台总价值3.81亿元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合同未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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