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将再次面临投资者索赔

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将再次面临投资者索赔
2022年10月25日 09:32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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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4日晚间,新潮能源(维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6号)。此前在2022年4月2日,新潮能源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新潮能源涉及的违规行为主要是:2017 年 6 月 27 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 25 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 25 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 48 个月。同日,你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你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你公司提起诉讼后,你公司才于 2021 年 3 月 4 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在此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新潮能源于2020年5月30日首次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2月25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下达后,即有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受理新潮能源索赔案件的青岛中院表示将会对索赔案件采用示范判决机制,截至目前新潮能源索赔案件一审判决尚未下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针对此次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暂定:于2017年6月29日至2021年3月4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且在2021年3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新潮能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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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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