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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票代码:SZ002356),于2022年初发布公告,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确认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称,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投资人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早在2019年4-5月期间,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赫美集团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下发关于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等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19年下半年,深圳证监局对赫美集团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赫美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赫美集团存在未及时披露《股份转让协议》的重大进展信息,回复重组问询函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主要资产被冻结未及时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违规事项。
赫美集团自2019年5月6日复牌后股价大幅下跌,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虽然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被深交所和证监会查明。李鸿杰律师认为,根据2022年1月22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赫美集团对于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目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是: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4月30日买入且持有受到损失的。新的《若干规定》对诉讼时效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需在诉讼时效期内进行索赔维权,若逾期起诉,将不享有胜诉权。(*ST赫美维权入口)
(本文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鸿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李鸿杰律师,具有法学和管理学专业背景,法律硕士学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5年,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商事合同纠纷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类案件的批量解决等)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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