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北京文化财报审计存四项问题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执业北京文化财报审计存四项问题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2021年11月15日 16:26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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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朱耀军、刘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80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朱耀军、刘文军:

  经查,你们在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或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中喜审字〔2019〕第038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计划方面

  总体审计策略的重要性水平测算基础中已包含《倩女幽魂》投资份额转让收入,该项目转让收入对北京文化收入和利润影响重大,但具体审计计划中未包括该事项的风险评估和应对安排。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了解内控和控制测试方面

  未见了解影视业务收入内部控制的相关底稿,未见控制测试抽取样本与底稿之间的索引关系,未见控制缺陷汇总表、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控制缺陷的记录、内部控制风险评价和测试结论与审计计划中重大错报风险及特别风险应对措施的衔接情况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大宋宫词》项目收入确认审计不到位

  未取得控制权转让的审计证据。2018年7月,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将电视剧《大宋宫词》15%投资份额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博润),并确认相关收入。但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世纪伙伴未收到海宁博润付款,不符合协议约定的与投资份额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条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此外,相关协议无签署日期,未见其他关于控制权转让时点判断的审计证据。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倩女幽魂》项目收入确认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对该笔交易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2018年12月,世纪伙伴将电视剧《倩女幽魂》60%投资份额作价38,000转让给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并确认相关收入。世纪伙伴参投方身份存疑,其投资比例、权利义务的约定和执行不符合市场惯例;投资份额转让存疑,交易双方未对著作权、发行权等重要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约定,且在开机筹备阶段即转让投资份额,并以未来发行价格确定转让价格,协议约定、转让定价和转让时点商业合理性存疑。

  二是未取得控制权转让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世纪伙伴在《倩女幽魂》投资份额转让协议签订后,仍参与项目制作和发行工作,相关审计证据与控制权转让的判断矛盾。且你们未取得与前期开发成果转让相关的审计证据。

  三是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北京文化本部对《倩女幽魂》主控方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雅格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且访谈记录中关于关联方关系、成本费用承担、资金往来情况等存在明显异常,你们未予关注。

  四是未对异常账务处理保持职业怀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即确认收入,并在后续情况发生变化时直接修改原账务处理。你们先后获取的审计证据不一致,但未保持职业怀疑。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底稿记录方面

  一是底稿未见回函异常解释、函证样本选取方式和发函回函的比例统计。二是存货截止性测试记录不完整,底稿未说明无截止日后测试记录的原因。三是未见治理层沟通记录。四是底稿存档两份总体审计策略。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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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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