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投资者索赔或迎大变天,律师解读影响

中办国办发文: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投资者索赔或迎大变天,律师解读影响
2021年07月07日 16:02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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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首个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

  《意见》共三十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其中,《意见》第七条提出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

  “上诉《意见》的实施,将会对证券维权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总的来看,将来投资者索赔获赔的等待时间可大大缩短”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的张云律师表示。

  代表人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会成为一种趋势,代表人诉讼在投资者维权方面可以减少很多程序性的东西,法院依据代表人诉讼审理,诉讼流程将会快速很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指出。

  据悉,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前者以“明示加入”为特征,即投资者需要提起诉讼才能加入,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

  李修蛟律师称,未来,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可能更多地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将有利于法院快速审结同案索赔案件,此外,该模式下索赔人数及索赔金额的增加将使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加,最终反过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别代表人诉讼应该是只针对一些典型的、社会影响恶劣的虚假陈述案件,由投服中心介入来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权。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关于代表人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乐视网案“普通代表人诉讼”被受理,康美药业案更是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A股市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成为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此外,澄星股份、辉丰股份、怡球资源(维权)蓝丰生化(维权),也均采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

  5月11日,飞乐股份作为全国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落槌,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证券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出台代表人诉讼目的是减少投资者诉讼的成本、时间和诉累,并不意味着以后所有的证券诉讼都将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从目前各地法院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上海金融法院更倾向于采用示范判决制度处理证券诉讼;广州中院、南京中院等部分法院部分证券案件采用代表人诉讼,其他大部分证券诉讼案件都是采用普通诉讼程序。

  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于2003年,其中第二项第六条指出,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谓的前置条件,指的是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需要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在现在的证券维权案件中,律师需等待证监会调查结果出来并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才能提起诉讼。”李修蛟律师表示,“若前置条件被取消,民事赔偿的诉讼进程将会大大地加快。”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经对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有所突破。在该案件中,尽管中安科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但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招商证券、瑞华会计事务所并没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指出,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究竟如何尚不清楚,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投资者不需要等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对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不过,张云律师接着表示,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如果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存在明确的信披违法行为,在没有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出来之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在法庭上的举证责任很重,证明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颇为不易。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因为有了证监会的定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在事实认定上不会推翻证监会的调查结论。

  此外,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薛天鸿律师指出,由于目前证券虚假类诉讼案件、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及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三日一价的判断标准均与处罚通知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取消前置程序后,可能还需要相关司法部门对上述几个问题作出配套解释和调整。

  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

  “证券诉讼案件特点是投资者众多,涉及计算量大且复杂。在当下法院法官案多人少的情况下,部分案件如能仲裁解决,必然会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投资者索赔获赔的等待时间可大大缩短。”张云律师称。

  张云律师表示,不过按照仲裁程序的规定,只有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来如发生纠纷才能申请仲裁。如双方没有仲裁约定,一方诉至法院,法院不会受理。此前,山东墨龙H股投资者在遇到山东墨龙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后,诉至济南中院,被济南中院驳回,理由之一就是山东墨龙的公司章程已经约定公司与H股投资者的任何纠纷通过仲裁解决。

  (本文观点提供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及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薛天鸿律师,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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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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