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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市公司现任会计师向前任会计师发出近四千字的沟通函!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因为你公司重要子公司业务停滞、出现流动性困难、银行借款及供应商货款逾期、多个银行账户因诉讼被冻结、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由于无法对你公司自报告期末起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的判断,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公允, 对你公司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 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对你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公司收入确认准确性、往来款项及减值认定恰当性及可回收性、存货的存在性、内部控制失效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恰当性等事项。2020 年,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出具了 2019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部分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 2020 年期初财务数据所履行的审计或审阅程序,与大信所进行审计沟通的具体内容及沟通情况。
2、与大信所进行审计沟通的具体内容及沟通情况
(1)与大信所进行审计沟通的沟通情况
①亲往拜访大信所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中喜所深圳分所所长刘洛及合伙人陈昱池亲往大信所北京总所的办公地址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质控、高级合伙人李洪就华讯方舟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大信所李洪口头介绍,大信所内部规定,上一年度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下一年不得承接。故不再承接华讯方舟 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
另外据李洪介绍,该项目的负责人目前在广州出差。愿意配合中喜所,完成承接业务前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工作。
②与大信所通过函件的沟通情况
2020 年 12 月 30 日,经华讯方舟同意,中喜所以快递邮件的方式与大信所进行了前后任会计师承接业务前的沟通,同时给大信所发了电子邮件沟通。2021年 1 月 6 日,我们收到了大信所的电子邮件回函。2021 年 1 月 7 日我们收到了正式的沟通函原件。沟通函复函原件与电子邮件收到的沟通函复函一致。
在沟通函中,我们就以下问题与大信所进行了沟通,沟通函的内容原文如下:
1、是否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2、贵所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贵所向该公司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公司 2019 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19,122.54 万元,公司称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销售给中国天利航空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天利航空”)及江苏华脉云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脉”)等客户的收入不满足确认条件,于 2019 年 12 月份冲回金额 19,997.36万元;另外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收入以净额法确认,调减收入金额为 8,290.43万元。
请问公司销售给天利航空及江苏华脉等客户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及收入确认的依据与 2016-2018 年度是否存在差异?2016-2018 年度是否出现类似的情况?
5、贵所出具的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中称“报告期内,贵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华讯”)向富申实业公司销售商品,确认营业收入 2.09 亿元,毛利 3,452.38 万元。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访谈等程序,取得了富申实业公司交易和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但与货物验收单、访谈等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我们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相应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恰当”。
请问贵所取得的公司与富申实业公司交易和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与货物验收单、访谈等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具体情况?
6、就上述问题 5 中的事项,公司在 2019 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中承认:“年审会计师收到的询证函回函信息与公司记录的收入、 应收账款不一致。”并解释了不一致的原因:“其一,与到货验收单信息存在不一致。具体情况为到货验收单中正文部分填写的收货数量等信息的笔迹与富申实业公司签章处签字笔迹存在不一致,因此导致会计师对到货验收单存疑。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采取“定制化开发+委托外协”的经营模式,公司委托外协厂商生产产品,产品生产完成后,由公司采购部在外协厂商现场进行采购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业务部门联系客户如富申实业公司至外协厂商现场进行联合验收,双方现场联合验收完成后,客户验收经办人员现场填写到货验收单正文部分如验收数量、验收结果等信息并与公司确认。双方验收完成且对到货验收单正文部分内容无异议后,公司委托外协厂商直接发货给客户,同时客户验收经办人员将上述到货验收单带回其公司办理签章流程。富申实业公司验收单正文内容笔迹与签章处签字人员笔迹不一致原因主要为,双方在外协厂商联合验收时存在公司人员代填到货验收单正文部分内容情形,但该填写内容已经对方验收经办人员确认无误,且经其内部签章流程审核通过,不影响到货验收单的真实、准确性。其二,与访谈信息不一致。具体情况为,富申实业公司被访谈人员在访谈时回复南京华讯不存在跨期开票情形,与南京华讯尚未对富申实业公司 2019 年部分业务开具发票情形不一致。经公司核实,原因主要为被访谈人员未能完整理解年审会计师意思,认为部分已发生业务南京华讯尚未开具发票主要原因为其未按合同支付南京华讯合同款,因此回复不存在跨期开票。另外,由于富申实业公司属于上海市政府第五办公室下属全资单位,其性质特殊。保密等级较高。基于其单位实际情况,在审计过程中接受了年审会计师的访谈,对我方的业务与金额予以了确认,但是无法提供相应人员的身份证明,也无法在访谈材料上盖章确认,所以也导致审计事务所无法确认该访谈的结果。”请问贵所是否认同被审计单位解释的原因?公司解释上述原因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是否恰当?
7、贵所出具的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中称“截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南京华讯应收账款中应收富申实业公司、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余额分别为 33,691.75 万元、13,010.06 万元、7,317.24万元,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因前述无法判断收入真实性,报告期相应形成的应收账款及余额亦无法判断;我们对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收到回函,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无法判断账面余额的恰当性及可收回性”。而公司在 2019 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中称“公司与五十五所常年有合作关系,从 2016 年至今,共发生各项合同业务 5.4 亿元,大部分款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回款,所剩应收账款 1.3亿元为 2017 年-2018 年最后四个合同所形成,占总业务量的比例 24%,公司与五十五所的长期业务及应收款项都属于真实存在的。但是由于后期所剩 1.3亿元涉及被中间商诈骗,所以导致五十五所账面已经支付了剩余款项,公司实际并未收到。所以导致函证无法确认。公司在配合审计的过程中,知悉此事,已于2020 年 6 月 8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司法解决”。
请问公司在2019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中的解释与贵所在2019年度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五十五所的有关情况是否相符?公司与五十五所的长期业务及应收款项是否均真实存在?
8、上述问题 7 中的事项,关于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脉”)余额 7,317.24 万元,公司称“南京华脉、南京华讯、江苏绿城通信于 2020年 1 月 15 日签署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南京华脉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江苏绿城,三方盖章确认。其应收真实存在。由于南京华脉在接受年审会计师访谈时回复江苏绿城对南京华脉无债务存在,因此年审会计师不认可上述协议作为证据”。请问公司的解释是否属实?贵所不认可上述协议作为证据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9、贵所出具的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中称“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艾普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采购货物等名义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中应收上述公司余额分别为 36,688.31 万元、6,078 万元,分别计提减值准备 26,476.05 万元、30.39 万元。2019 年 11 月,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书》,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将应收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债权 23,585 万元转给南京华讯,并冲抵其欠南京华讯款 20,585 万元,南京华讯未进行账务处理。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该等资金往来的性质和实际用途,是否可收回和减值计提的合理性,以及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请问贵所在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是否获取了《债权转让合同书》?贵所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原因?
10、贵所出具的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中称“截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南京华讯账面存货余额为 6,337.22 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雷达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存货余额为 151.66 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全资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商品余额 781.34万元。贵公司未能安排我们对上述存货实施监盘;对国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回函金额为375.13 万元,剩余 406.21 万元未收到回函,函证不符金额 59.59 万元。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存货的存在性及账面价值。此外,南京华讯预收账款中某装备部1,886.13 万元,我们无法判断未能实施监盘的存货是否已经发货,并应当确认收入和结转预收账款”。请问公司在配合贵所年报审计的过程中,未能安排贵所监盘存货、未能向贵所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且无法协助贵所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的具体原因?
11、贵所在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转让金额与账面确认金额差异较大、账实不符。请问贵所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什么?贵所是否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况?
12、贵所出具的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中称“截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南京华讯预付款项中,预付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余额分别为17,329.31 万元、929.42 万元、608 万元、115.99 万元。我们对该等单位实施了函证、检查等程序,虽然收到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但与其他信息未能相互印证,其他单位未能取得回函,或回函不符,我们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余额的恰当性”。
请问贵所称“虽然收到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但与其他信息未能相互印证”,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回函是否相符?其他信息指的是什么信息?其他单位未能取得回函,或回函不符,贵所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的原因是什么?
13、贵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 1-01824 号审计报告,2019 年 5 月 28日,贵所对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更正了报告中所附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请问贵所更正的原因是什么?
14、贵所2018年4月25日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大信审字【2018】第 1-01322 号审计报告,在该报告中贵所认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南京华迅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商誉未发生减值、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司 2018 年度对南京华迅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商誉计提了商誉减值3.21 亿元,其中南京华讯为 3.05 亿,国蓉为 0.15亿;2019 年公司对南京华迅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计提了8.62 亿元的商誉减值,截止 2019 年 12月 31 日,商誉期末账面价值为零。2017 年至 2019 年商誉减值情况变化较大,请问贵所在审计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上述 2 家子公司的商誉是否存在减值情况?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出现大额商誉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商誉减值进行不当利润调整的情形;
15、贵所在执行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是否发现公司利用虚假合同虚增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情况?
16、贵所认为导致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17、请问是否存在需要沟通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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