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项目屡翻车 创鑫激光保代曾当选“十大不靠谱保荐人”

保荐项目屡翻车 创鑫激光保代曾当选“十大不靠谱保荐人”
2020年04月29日 19:09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原标题:保荐项目屡屡翻车,创鑫激光保代曾当选“十大不靠谱保荐人”

  来源:董秘第一圈

  上交所4月17日披露,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注册。

  董小秘注意到,同日,证监会公布了对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峰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上交所公布了对该项目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而这家拟科创板企业曾在2019年审核期间被人举报。

  董小秘调查发现,创鑫激光保荐代表人陈新军,来自海通证券,历任多家券商保代,所保荐项目上市后多次出现业绩变脸,曾当选十大不靠谱保荐人。

  2020年4月21日,上交所科创板就创鑫激光隐瞒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件、连续发布四份监管警示处理决定(《关于对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签字律师顾峰、项瑾、张书怡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签字会计师杨志平、金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证监会查明,创鑫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蒋峰隐瞒其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深圳爱可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爱可为”)的事实,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将爱可为作为关联方披露,也未将公司与爱可为之间的交易披露为关联交易。

  创鑫激光经历了被举报隐瞒关联方,初次核查否认了关联关系,二次核查追认——实际控制人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爱可为的事实。上交所披露,鉴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主要系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峰故意隐瞒关联方所致,同时发行人与爱可为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爱可为已于2019年8月22日注销,酌情予以考虑,对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另外,对三名签字律师、两名签字会计师、两名保荐代表人同样予以监管警示。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陈新军

  陈新军曾当选十大不靠谱保荐人

  董小秘梳理发现,针对IPO重启后一些保荐人保荐的公司才上市年报业绩就“变脸”,2012年,投资快报曾评选出“十大不靠谱保荐人”,首期呈现的“不靠普保荐人”就是原平安证券的保荐人陈新军。

  根据方正证券(维权)(601901)的上市后首份年报(2011年)业绩,报告期内实现营业利润3.32亿元,较2010年的16.74亿元大降80.17%,净利润2.57亿元,同比下降79.41%,是彼时评选截止日,业绩变脸最大的一家次新公司。

  资料显示,方正证券上市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项目保荐代表人为陈新军、刘哲。值得玩味的是,同在2005年进入平安证券的陈新军、刘哲二人,在2011年8月成功将方正证券成功“包装”上市后,便双双在携手离职。

  简历显示,陈新军1998年进入广发证券投行部,开始他的投行历程,2004年4月成为首批注册保代。拿到保代资格后,他于2005年跳槽至平安证券。

  2009年IPO重启后,陈新军共做了4个项目的签字保代。包括宁波GQY(300076)、高乐股份(002348)、新界泵业(002532)以及上述提到的方正证券。

  在陈新军经手的4个项目中,除方正证券外,宁波GQY的情况也让感到“不可思议”,资料显示,宁波GQY在登陆创业板仅半年,便收到了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被责令改正。原因是2010年11月11日,宁波证监局对宁波GQY进行的募集资金专项检查,发现其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陈新军作为平安证券的老将,2011年跟随时任领导、投行大佬薛荣年跳槽至华林证券,成为拓普集团IPO保荐人。依据拓普集团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信息显示,保荐代表人为陈新军和张辉波,拓普集团于2011年9月28日在宁波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并于2012年2月28日申请辅导验收。2015年3月19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在完成拓普集团IPO后,2015年,陈新军跳槽至海通证券,担任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职务至今。

  然而,拓普集团上市后的表现同样让人感到“不可思议”,2017年7月21日晚拓普集团(601689)公告,公司7月21日收到证监会宁波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公司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回顾陈新军的职业生涯,1998年进入广发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已从业22年,保荐项目上市后屡屡翻车受处罚,令投资者唏嘘不已。

  4月2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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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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