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银河生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公开谴责处分

深交所:对银河生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公开谴责处分
2019年09月24日 18:21 新浪财经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银河生物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自2017年3月14日起,银河生物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因周转资金等需求向银河生物拆借资金和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形成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7,400万元,其中,2018年期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3,200万元,年度内累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3,000万元,累计偿还48,800万元,2018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为37,40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37,400万元,占银河生物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90%。

  二、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根据银河生物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进展公告》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0日起,银河生物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向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18年12月31日,违规担保余额合计141,701万元,占银河生物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1.91%。

  三、控股股东承诺超期未履行

  银河生物于2016年筹划收购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医药”)100%股权事宜,并于2016年7月25日向交易对方支付了2亿元订金。2016年9月30日,银河生物披露公告称本次维康医药的收购义务已转移至银河集团,维康医药股东方需在银河集团支付2亿元订金到账后退还银河生物全部前期已支付订金,但银河生物未收到相关款项。

  银河集团于2018年6月2日作出承诺称将全力配合协助银河生物处理2亿元订金的追回事宜,如因项目终止收购原因导致银河生物2亿元订金在2018年10月30日前仍未能收回,将由银河集团代为支付上述2亿元人民币退款。银河集团于2018年10月30日向银河生物开具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维康医药股东方所欠银河生物的2亿元人民币订金退款,票据承兑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截至目前,该票据已到期但银河集团未兑付,构成承诺超期未履行。

  银河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的规定。

  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潘琦、控股股东银河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银河生物董事长兼总裁徐宏军、时任董事刁劲松、财务总监张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其中徐宏军、刁劲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张怿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银河生物时任董事长唐新林、时任董事兼总裁刘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时任董事长唐新林、董事长兼总裁徐宏军、时任董事刁劲松、时任董事兼总裁刘杰、财务总监张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3日

  (来源:深交所)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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