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背后,难解的数据争夺战

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背后,难解的数据争夺战
2021年04月23日 13:47 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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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背后,难解的数据争夺战 来源:腾讯新闻

文/IvesDuran

监管与舆论的双重压力之下,特斯拉终于放下了“高傲”的姿态,交出了事故发生前的车辆原始数据,但维权风波仍在持续。

昨天下午,特斯拉向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车主事发前30分钟行车数据,并附上了文字说明。

紧接着,特斯拉也向媒体公开了事故发生前1分钟的行车数据并作出了说明。按照特斯拉的说法,事故发生前1分钟,特斯拉的制动系统正常介入工作并降低了车速。

(4月19日,上海车展特斯拉展台,车主站在车顶声讨特斯拉“刹车失灵”,后被警方带走,因扰乱公众秩序被行拘5日。)

据报道,车顶维权事件发生之前,郑州市场监管局曾先后三次组织车主与当地特斯拉销售服务公司进行调解。车主要求特斯拉提供事故半小时前行车数据,但遭到拒绝。特斯拉的理由是,“担心数据被当事人用来炒作宣传造成不良影响”。

最新进展是,维权车主的丈夫做出回应:特斯拉没有告知他们,就向媒体公布行车数据,侵犯个人隐私,要求撤销数据。

这几年,特斯拉屡次曝出质量问题,包括刹车失灵、方向盘无法转向等。车主要求特斯拉提供后台数据,均被拒绝。

特斯拉的回应是,后台数据没有问题,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拒绝车主带走数据。

与传统车企不同,智能汽车结合了软件技术并通过互联网与云端联通,汽车的缺陷可能不仅限于表象的机械缺陷,也可能出现在软件端。

特斯拉不交数据,又把问题推给消费者,“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显然缺少对消费者最基本的尊重。

虽然从事件处理进展来看,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但谁拥有车辆行使数据的所有权?用户、车企还是监管部门,目前没有答案。

这不是智能汽车行业的特例。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属的争议长期存在,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针对数据权属,大致有四种观点:数据归个人;数据归企业;数据归个人和企业共有;数据是社会公共资源。这四种观点各有各的理,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比如说,数据归于产生数据的个体所有,当我们将个人置于特定的交易场景中,矛盾就凸显出来了。

举一个例子。小明在某电商平台上将一件心仪的商品加入购物车,并在线上完成了支付;商家在线上收到了订单,打印了收货信息,并把商品打包交给快递公司,最终由快递员将商品送到小明手中。

在此过程中,小明的购物数据、支付数据、物流信息的产生、加工与运输,涉及到电商平台、线上支付服务商、快递公司等几方主体。

也就是说,最终数据的产生源不仅是小明一人。那么,小明是否应当与平台分享数据,又应当怎么分?

如果将数据视为社会公共资源,也会出现问题。“各类活跃的市场主体如果对数据进行共享、交易、开发的话,岂不都是越权而为?”上海市人大财经委立法监督处处长张震在他的撰文中反问道。

在他看来,如果数据权属问题得不得解决,在社会实践中,就无法顺利地进行数据获取、数据开放、数据交易以及数据的应用,这对于这个社会和国家的数字化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信息政策所副所长高晓雨认为,大量的企业掌握了海量用户数据,若企业间数据共享不能有效规制,则容易形成数据垄断。”

2020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提请深圳人大常委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专门立法。

条例草案中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公共数据的数据权属于国家;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

深圳数据条例的制定,是地方立法对于数据权利保护的创新探索,但适用层级较低,关于数据权属的认定还有待探讨。

权属争议未定,数据争夺早已此起彼伏。

马云将数据视为阿里“最贵”的资产,认为未来最有价值的东西不是石油,而是大数据、人工智能。软银集团首席执行官孙正义更是直言,“谁控制了数据,就控制了世界”。

四年前,顺丰与菜鸟“互断”快递数据接入,争的就是数据的“话语权”,具体涉及到物流数据的共享问题。

两方“互掐”,直接影响到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事件发生后,国家邮政局约谈两方高层,协调互通数据接口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全面恢复业务合作好数据传输。

这是监管层面介入调停数据之争的例子,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争议上升到了诉讼层面。

比如,几年前审结的新浪诉脉脉案、大众点评诉百度案。一个争的是微博用户数据,另一个争的是商户评价信息。判决中指出,被告脉脉、百度未经授权抓取、使用数据的行为,损害了对方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微信数据权益认定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了判决,该案对于数据权属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开发的微信群控软件,利用外挂技术,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对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中,法院将微信平台数据分为两种数据形态,分别称为“单一数据个体”、“数据资源整体”。

“单一数据个体”,所涉数据与用户个人信息密切相关,包括微信用户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

对于此类数据,平台在传播过程中没有提供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没有产生出衍生的用户信息。这些基于用户的授权取得的信息,平台仅享有有限的数据使用权

针对平台的整体数据资源,平台对于用户数据信息的收集付出了一定成本,这些数据集合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平台对此享有财产权益

法院虽然承认了企业对于数据享有权益,但企业权益与个人权益的价值孰高孰低,并没有明确的划分。

有学者认为,可以按照算法在数据处理中的参与程度高低,给平台上的数据进行分类排序。但数据价值高低判断的前提,依旧是数据权属的确定。

然而,即便是在法律建设较为发达的欧美地区,数据权属的研究也相对较少。如何制定行合理有效的数据产权制度,将是考验立法者的长期课题。

总之,没有完整可靠的数据,难以还原事件真相。没有明确的数据权属,谁越了界、侵了谁的权,也将难辨曲直。

未来,数据争夺将更加频繁的上演。这一次,特斯拉在监管的压力下交出了数据。下一次,纠纷的当事者又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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