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著作权案终审维持原判,小说作者获赔百万

《匆匆那年》著作权案终审维持原判,小说作者获赔百万
2019年09月17日 19:38 腾讯自选股

原标题:《匆匆那年》著作权案终审维持原判,小说作者获赔百万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认为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侵犯了自己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小说《匆匆那年》作者王晓頔提出诉讼。新京报记者今日(9月17日)从北京知产法院了解到,该院终审维持原判,判令被诉网剧停止侵权,出品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摄制方及播出平台搜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晓頔(笔名:九夜茴)创作了小说《匆匆那年》。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与王晓頔订立《〈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晓頔向金狐公司转让该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后金狐公司制作完成《匆匆那年》网络剧,每集片头注明“九夜茴同名原著改编”。

由于《匆匆那年》网络剧热播,金狐公司继续组织拍摄了16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该剧于2015年12月开始在搜狐网站的搜狐视频栏目下供用户点播。每集片头注明“本故事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金狐公司为出品单位,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并注明全部著作权归金狐公司所有。经比较,《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角名称以及《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部分情节。

王晓頔主张,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摄制《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说的特有名称,每集片头的标注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王晓頔对小说“番外”中涉案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梦幻星公司应与金狐公司就摄制权构成共同侵权,搜狐公司与金狐公司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晓頔、搜狐公司、金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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